商誉、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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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誉、商誉权及其法律保护伴随着市场竞争愈益激烈,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越来越认识到商誉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与作用。现实生活中损害商誉的行为时有发生,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不够明确、系统,如何用好用足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权,成为当今法律与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商誉及商誉权  (一)商誉及其构成因素  商誉,英文是Good.  (二)商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誉侵权以商誉的存在为前提。如果商誉权主体在某一地区范围内根本没有建立起商誉,则不可能有商誉侵权之事实。这就是说,在认定某一行为是

2、否构成商誉侵权时,需要先分析如下事实:商誉权主体的商誉权在受到侵犯时其是否有产品或服务在行为地销售,或者商誉权主体在该地区是否有与生产和流通有直接联系的经济行为,如广告、宣传等,或者商誉主体是否在该地区设有从事有关业务的分支机构;是否有一定数量的相关消费者意识到该商誉权主体的产品或服务之存在。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说明商誉权主体在侵权行为地已建立起了商誉,可以着手分析认定是否构成商誉侵权。  商誉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商誉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同业竞争者。商誉侵权要么是为了获取他人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要

3、么是为了贬低竞争对手,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非同业竞争者一般无此动机。2、侵权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商场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商誉侵权行为。有一种情况需引以重视:由于任何商品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会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或毛病,只要竞争对手不是以正当的舆论监督方式,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通过散发公开信件、组织新闻发布会、播放或刊登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或以其他手段,大肆宣扬商品固有的某些缺陷,有时甚至是微不足道的缺陷,也应将其认定为商誉侵权行为。因为同行竞争者的这些行为旨在排

4、挤他人,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一定程度地误导了消费者,影响了所涉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商誉,削弱了他们的正常经营能力。3、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往往是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在商誉侵权案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其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4、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商誉损害结果可能使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也可能使受害者的非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还可能使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同时遭受损失。  三、商誉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  实践中,商誉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假冒他

5、人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侵犯商誉主体因商誉而应获得的超额收益;二是诽谤竞争对手,损害其商誉。对这两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分述如下:  (一)商誉侵权中的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企业遭受假冒之困扰,非为中国所特有,而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有人称之为仅次于贩毒的世界第二大“公害”。据估计,假冒商品约占世界贸易额的2%以上,假冒商品甚至在世界某些地区形成了生产、运输、走私、批发、销售的严密网络。假冒之害有目共睹,在假冒汽车零件的冲击下美国每年损失30亿美元;在非洲每年有成千上万的人因服用假药而死亡;法国各大名牌公司因假

6、冒侵扰每年损失50亿法朗,致使约两万人失业;在东南业和中东出售的汽车零配件中,近一半是假冒货。假冒商品严重损害了被假冒企业的商誉,成为商誉侵权行为中一种最难以根治而又极具普遍性的表现形式。  商誉侵权中的假冒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为: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同业竞争者在经营实践中,不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引起消费公众的误解,从中获取非法利益。②假冒他人企业名称、商号。企业名称或商号是企业整体的代号或象征,因而也是企业商誉的主要载体之一。假冒企业名称或商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因

7、而可达到坐食他人商誉之利的目的。③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欺骗消费者,以此排挤真品,损害被假冒主体的商誉。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或者假冒他人地理标志,利用他人商品的商誉“搭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  在我国,商誉侵权中的假冒行为主要有如下两个特点:①假冒商品品种多,数量大,并且重大恶性案件增多,违法数额攀升,假冒商品无孔不入,从生活日用品到生产资料,从一般商品到高科技产品,从内销到出口,假冒商品无所不在。②假冒活动面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开始由公开转向隐蔽,由固定地点转向流动作战。  对于假冒行为,可根据具体情

8、况分别依照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追究其法律责任。概括起来讲,对假冒行为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制止侵权行为、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个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213、214、215条和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商誉侵权中的诽谤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商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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