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电开发实施许可经营的探讨

对水电开发实施许可经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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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水电开发实施许可经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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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内容显示中 水电开发将是我国21世纪初最具活力的朝阳产业之一。我国是一个水电大国,水能资源条件得天独厚。世界各国的电力发展经验表明,水电是一种技术上比较成熟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应该优先开发、优先利用。截至2000年底,我国水电装机容量已超过7700万千瓦,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根据有关规划,到2010年,中国的水电装机规模将达到1.25亿千瓦,约占可开发水力资源量的三分之一。因此,仅21世纪头十年

6、,我国平均每年将增加水力发电装机容量约500万千瓦,水电建设将迎来一个大发展时期。一、水能资源开发必须体现国家意志水能资源开发必须体现国家意志,这是水能资源所有权归属国家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必然要求。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水电工程一般均具有综合效益,其安全运行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政府依法

7、对其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也如此。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无论是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还是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在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因此,水电站建设前期工作如电源点的选择、发电规模的确定等,无不是有规可循的,水电站的规划设计必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以统筹兼顾、综合利用为目标,在充分发挥水能资源的同时,注意实现水资源的其他多种功能。在水电站建设阶

8、段,由于涉及到水库移民、征地、截流等一系列问题,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利益关系的调整,这些都必须发挥政府作用。在水电站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中,水电企业除了追求经济效益外,还有义务服从防汛抗旱等调度要求。也就是说,水电站除了要和电力系统进行有效协调,还必须与防洪、供水、生态以及灌溉等用水调度有效协调,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洪等公益性任务,水电站将不得不放弃部分发电效益。从总体上看,水电站建成后是能够平稳运行的,但由于发电常常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中的一部分,电站的调度与管理必须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控和监管。二、对水电开发实施许可经营的设想和建议水能资源归国家所有,获得开发条件越好的水

9、能资源的开发权,就越有利可图,这体现了资源的级差地租,国家应该以适当手段予以调整;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又和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目标密切相关。这些特点显示,利用市场机制对水能资源开发实施许可制度管理是合适的。特许经营是国际上在供水、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领域普遍运用的方式。常见的特许经营方式是,政府将基础设施经营权以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受许方进行自主经营,并通过管理合同来加以约束和管理。目前,为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在城市水务、污水处理等领域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2003年5月1日已正式施行的《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规定了公用事业

10、特许经营权可采用行政许可模式,主要包括招标和招募两种方式授予,同时,政府可视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减免特许经营权的使用费用。水电开发实施许可经营制度在国外有例可循。如美国联邦电力法赋予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对非联邦政府拥有的水力发电工程颁发许可证和重新审查的权力。允许联邦机构对许可证设置条件,且不考虑这些条件对工程的经济利益、能源效益及由其他法令或规定保护价值的影响。除通过立法外,水电许可证持有人不能对这些机构设置的限制条件提出上诉,或者甚至是质疑。在加拿大水电资源集中的安大略省,水电使用许可是通过水电租约合同(NR)之间的法律合同,并以水电租约合同(WPLAs)作为重要

11、参考。水管理方案中没有的许多细节问题在水电租约合同(WPLAs)中加以规定。修订一项水电租约合同并不引发对水管理方案的审查。相反,若流域水管理体制方面出现了问题则会引发这种审查,或是相应地变更管理方案,而不必考虑水电租约合同期限。在我国水电开发中实行政府许可经营制度,和一般的特许经营制度有所不同,其核心是让水电开发使用权通过市场机制来确定,打破水电开发中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传统方式,同时,通过政府和受许人之间的法律和合同关系,规范政府和水电企业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进一步推进水电产业市场化进程。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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