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定性处罚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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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超范围经营未经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定性处罚的探讨寿县工商局杨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笔者认为在处理类似违法、违章案件时,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全面理解《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经营范围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经营范围规定》第十四条了4种情形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2、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这4种情形是:(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只有全面理解这4种情形,就可以分清不同类型违反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做到准确无误地对其

3、进行查处。二、弄清楚什么是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把许可经营项目的设立权指明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三、查清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开始时间。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3年3月1日,所以在此时间以前持照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不能依

4、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为《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所以在2003年3月1日以前持照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只能根据其经济性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按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处罚。四、引用设定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行为的处罚时,必须在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事实部分中,引用设定许可经营项目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

5、决定的条、款、项,以及具体的规定内容,指出其从何时何地从事许可经营项目。五、正确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对当事人进行定性处罚时,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五)项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定性,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案件调查时,必须问清楚当事人有无受到经营项目许可部门的处罚。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

6、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经营项目许可部门已经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不能再对当事人给予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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