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案件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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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编号:陕延运所罚[2014]24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卷宗     案卷名称柴永军驾驶陕JU7063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客运经营案     被处罚人柴永军     受案时间 2014年11月29日     结案时间 2014年12月3日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案卷编号:陕延运所罚[2014]24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卷宗     案卷名称柴永军驾驶陕JU7063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客运经营案     被处罚人柴永军     受案时间 2014年11月29日     结案时间 2014年12月3日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案卷编号:陕延运所罚[2014]

2、24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卷宗     案卷名称柴永军驾驶陕JU7063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客运经营案     被处罚人柴永军     受案时间 2014年11月29日     结案时间 2014年12月3日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案卷编号:陕延运所罚[2014]24号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卷宗     案卷名称柴永军驾驶陕JU7063车辆未经许可进行客运经营案     被处罚人柴永军     受案时间 2014年11月29日     结案时间 2014年12月3日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卷内目录序号题名页码备注1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2立案审批表3现场笔

3、录4询问笔录5车辆暂扣凭证6案件处理意见书7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8违法行为通知书9当事人减轻处罚申请10减轻处罚证明11罚没收据1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13文书送达回证14当事人保证书15处罚结案报告16备考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延运所罚(2014)24号当事人公民姓名柴永军性别男身份证号612624198301172136住址安塞县招安镇职业无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2014年11月30日,我所执法人员刘永红、李伟在杨家湾枣园查扣黑车时发现柴永军驾驶陕JU7063车辆正在拉人,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

4、当场查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柴永军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延安建行,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延安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现场笔录执法地点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执法时间2014年11月30日11时300分至11时40分李伟执法证号61064126执法人员刘永红执法证号61064117记录人马腾现场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柴永军性别男 612624198301172136与案件关系当事人、驾驶员单位及职务无职业联系电话13484973819联系地址安塞县招安镇车(船)号陕JU7063车(船)型宝骏730主要内容现场检查发现:2

6、014年11月30日上午11时,我所执法人员刘永红、李伟在宝塔区杨家湾查扣黑车时发现柴永军驾驶陕JU7063车辆正在拉客,我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当场查扣。经检查,柴永军无从业人员资格证,陕JU7车辆无任何营运手续。现场人员签名:时间:备注:执法人员签名:时间:询问笔录时间:2014年12月2日16时40分至16时50分 第1次询问地点: 延安市运管所法规科办公室310      询问人:李延霞记录人:米宁宁被询问:柴永军与案件关系:驾驶员、车主性别:男年龄:32身份证号:612624198301182136联系电话:134849738

7、19工作单位及职务:无联系地址:安塞县招安镇我们是延安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李延霞、刘苗,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61064076、61064107,请你确认。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所问问题,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问:陕JU7063车是你驾驶着了?你平时用这车干什么着了?答:陕JU7063是我驾驶的车,是我的车。我平时自己家里用。问:那你11月30日在宝塔区杨家湾那干什么?答:我从招安起身拉了三个人,他们要走延安,走在杨家湾的时候就被你们稽查人员查扣。问:没人收多少钱?答:没有三十元。

8、被询问人签名及时间:询问人签名及时间:备注:车辆暂扣凭证陕延运所暂扣(2014)24号被暂扣车辆情况号牌号码陕JU7063厂牌型号宝骏730车辆所有人情况公民姓名柴永军住址安塞县招安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车辆驾驶人情况姓名柴永军驾驶证号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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