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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提要臺灣於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許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闢土開田工程,並運用私人管事,代為管理佃戶,監督納租。本文目的之一即在分析曾在屏東平原佔墾草地的所謂不在地業主,如何建立租佃關係,並協助維持早期社會經
2、濟秩序。其次,本文還討論了不在地業主控制下的大量佃戶,如何利用開墾永佃,積累初期資本,轉化變成田主階層。本文將舉兩個客籍佃戶轉成田主的例證,說明客家產權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客家社會公共田業組織特別發達的現象。關鍵詞:清代、臺灣租佃關係、客家產權、公共田業一、前言1920年代和1950年代耕地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的地權結構具有下列三種特徵。其一,所有權分佈呈現高度不均結構,少數大型地主掌握多數耕地。在1920年代,持有一甲1以下農戶約佔總農業戶數64%,惟其耕地僅佔總面積14.35%。10甲以上地主約佔總戶數2.3%
3、,持有耕地則達35.8%。其二,家族房份共同持有的「共業」,佔地比例甚高。依據1950年代土地所有權統計,「共業戶」在總戶數中約有49%,持有田地佔耕地總面積50.55%:佔總戶數48%的個人,所有地約佔44.59%,另有4.86%屬於團體公有地(例如,神明會等宗教組織)。在共業戶當中,持業2甲以下者佔85%。這些戶口田數,顯示臺灣耕地的業主約有一半屬於小規模「共業」,持有人分耕而不分田,田業集中在共同戶頭。其三,農村租佃制度相當盛行。在所有耕地中,約有45-48%比例,由佃戶耕種並與地主共分農作所得。219
4、50年代國民政府為求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剝削」制度,強制推動土地改革運動,其中規定所有出租的共業土地,一律徵收放領。由此,土地改革運動的效應之一,就是促使大批中小地主家族放棄耕地,改由另一批佃戶出身的小面積土地所有人繼續耕作。從近代歷史觀察,我們知道影響農村地權分配的因素相當複雜,政府土地政策顯然是其中一項。例如,在清末劉銘傳地租改革和日據初期土地登記政策之後,傳統地主階層,主要為大租戶,基本上已被消滅;不過,由小租戶晉升的地主階層仍然大量依賴佃農從事租佃生產。其次,文化傳統也影響土地再分配。例如,粵籍客
5、系移民經常在鬮分產權場合,特地保留部份土地作為蒸嘗,成立祭祀公業。長期累積下來,在客屬地區的土地經常有過半屬於「公業」,遠多於私人產權。另外,必需指出,歷史時機因素亦扮演催化的角色。清初康熙年間政府鼓勵有力之家帶頭開墾草埔,增加稅源,培養一群大墾戶階層,並建立以村莊為單位的「租館」。這些大墾戶家族聘用私人「管事」,監督龐大佃戶群,每年收租數以百石,甚至千石以上計的稻穀,形成地方勢力,在一定層次上,影響清代二百多年農村地權結構。————————1甲為臺灣田園計量單位,1甲約合11.3畝。2有關1920至1950
6、年代農村土地所有權結構統計,參考徐世榮、蕭新煌,〈戰後初期 臺灣業佃關係之探討——兼論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史研究》,第10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50-54。本篇論文將家族共有持有的「共業」當作公共田業計算。筆者認為「共業」基本上屬於房份之間的私有田業,只是尚未分產,「分耕而不分田」,並不是公共的產業。為此,將共業納入「公田」計算,將造成分配比例的誤差。有關清代臺灣地權結構發展的研究,目前學界業已累積相當成果,無法在此一一詳述。其中,比較有系統的綜合性介紹著作,首推邵士柏(JohnShepher
7、d)的StatecraftandPoliticalEconomyontheTaiwanFrontier,1600-1800(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93)一書。這本書描述荷蘭殖民者如何在臺灣設立贌社制度,開啟漢人開墾土著草埔先例,進而延續到清代移墾社會。近年社會學家柯志明的著作《番頭家》(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1),從國家的角度分析土著地權的演化。在區域發展史上,尹章義著作《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臺北:臺北張士箱家族拓展史研纂委員會,1985),系
8、統地運用張士箱家族契約文書(「張廣福文書」)描述清代早期墾戶在北部臺灣的佔墾活動。有關清代中北部地區墾戶階層的崛起,可參考陳秋坤著作《清代臺灣土著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同時期臺灣南部地區墾戶活動,可參考地理學家施添福的論文〈國家與地域社會——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刊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2001,頁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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