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ID:19873822

大小:6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7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_第1页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_第2页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_第3页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_第4页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_第5页
资源描述: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提要臺灣於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許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闢土開田工程,並運用私人管事,代為管理佃戶,監督納租。本文目的之一即在分析曾在屏東平原佔墾草地的所謂不在地業主,如何建立租佃關係,並協助維持早期社會經濟秩序。其

2、次,本文還討論了不在地業主控制下的大量佃戶,如何利用開墾永佃,積累初期資本,轉化變成田主階層。本文將舉兩個客籍佃戶轉成田主的例證,說明客家產權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客家社會公共田業組織特別發達的現象。關鍵詞:清代、臺灣租佃關係、客家產權、公共田業一、前言1920年代和1950年代耕地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的地權結構具有下列三種特徵。其一,所有權分佈呈現高度不均結構,少數大型地主掌握多數耕地。在1920年代,持有一甲1以下農戶約佔總農業戶數64%,惟其耕地僅佔總面積14.35%。10甲以上地主約佔總戶數2.3%,持有耕地則達35.8%。其二,家族房

3、份共同持有的「共業」,佔地比例甚高。依據1950年代土地所有權統計,「共業戶」在總戶數中約有49%,持有田地佔耕地總面積50.55%:佔總戶數48%的個人,所有地約佔44.59%,另有4.86%屬於團體公有地(例如,神明會等宗教組織)。在共業戶當中,持業2甲以下者佔85%。這些戶口田數,顯示臺灣耕地的業主約有一半屬於小規模「共業」,持有人分耕而不分田,田業集中在共同戶頭。其三,農村租佃制度相當盛行。在所有耕地中,約有45-48%比例,由佃戶耕種並與地主共分農作所得。21950年代國民政府為求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剝削」制度,強制推動土

4、地改革運動,其中規定所有出租的共業土地,一律徵收放領。由此,土地改革運動的效應之一,就是促使大批中小地主家族放棄耕地,改由另一批佃戶出身的小面積土地所有人繼續耕作。從近代歷史觀察,我們知道影響農村地權分配的因素相當複雜,政府土地政策顯然是其中一項。例如,在清末劉銘傳地租改革和日據初期土地登記政策之後,傳統地主階層,主要為大租戶,基本上已被消滅;不過,由小租戶晉升的地主階層仍然大量依賴佃農從事租佃生產。其次,文化傳統也影響土地再分配。例如,粵籍客系移民經常在鬮分產權場合,特地保留部份土地作為蒸嘗,成立祭祀公業。長期累積下來,在客屬地區的土

5、地經常有過半屬於「公業」,遠多於私人產權。另外,必需指出,歷史時機因素亦扮演催化的角色。清初康熙年間政府鼓勵有力之家帶頭開墾草埔,增加稅源,培養一群大墾戶階層,並建立以村莊為單位的「租館」。這些大墾戶家族聘用私人「管事」,監督龐大佃戶群,每年收租數以百石,甚至千石以上計的稻穀,形成地方勢力,在一定層次上,影響清代二百多年農村地權結構。————————1甲為臺灣田園計量單位,1甲約合11.3畝。2有關1920至1950年代農村土地所有權結構統計,參考徐世榮、蕭新煌,〈戰後初期 臺灣業佃關係之探討——兼論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史研究》,第

6、10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50-54。本篇論文將家族共有持有的「共業」當作公共田業計算。筆者認為「共業」基本上屬於房份之間的私有田業,只是尚未分產,「分耕而不分田」,並不是公共的產業。為此,將共業納入「公田」計算,將造成分配比例的誤差。有關清代臺灣地權結構發展的研究,目前學界業已累積相當成果,無法在此一一詳述。其中,比較有系統的綜合性介紹著作,首推邵士柏(JohnShepherd)的StatecraftandPoliticalEconomyontheTaiinance(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

7、niaPress,1990),“Introduction".17PrasenjitDuara分析清代農村地方精英階層,指出地方領導人物和國家之間,具有複雜的網絡關係。其中,既有以獲利為主的「企業性中介人物」(entrepreneurialbrokers),亦有以保護地方聚落利益而與官僚往來的所謂「保護性中介人物」(protectivebrokers)。參見PrasenjitDuara,Culture,PoinistrationinLateQing.”若以清代早期臺灣權力結構為例,前者可以施世榜家族為代表,後者則以南部農村聚落的「管事」為

8、典型,蓋他們經常是由居民推舉的「代表」,代理有關田賦納稅和各種派徵事務。有關「管事」的身份和角色,參見松田吉郎,〈清代臺灣の管事につぃて〉,《中國史研究》(日本)第7期(1982),頁36-56。四、不在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