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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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

2、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17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四)

3、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第九条我行项目贷款项下的进口开证,必须以对应的项目贷款付款,不得办理其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第十条17进口押汇业务应纳入公司法人客户统一

4、授信管理,分行在核定企业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额度时要将进口押汇业务作为进口信用证业务的一个环节一并审查并纳入进口信用证授信额度统一管理。第三章审批与办理第十一条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应与我行签定进口押汇协议,并在进口信用证付款日前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一)进口押汇申请书;(二)信托收据;(三)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协议、信托收据等应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具有效签章。第十三条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在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内根据授权可直接审批进口押汇业务,无需再行信贷审查;对于具备低风险条件的进口开证业

5、务,可直接办理该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不受单笔审批权限限制。第十四条对超贸易融资授信或超国际业务部门授权的进口押汇业务,需报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第十五条经我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或存在其它我行认为不适合办理进口押汇情况的,均不得办理进口押汇。虽单据存17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并得到我行认可的,不受此条限制。第十六条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第十七条对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一律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第十八条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含),最长120天。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得超

6、过90天(含)。押汇到期后可展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含)。展期一律报总行审批。第十九条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展期后押汇利率可适当上浮。第四章业务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押汇批准后,国际业务部门要建立押汇台帐,与所办理的开证业务文档并卷保管,逐笔保留发票及运输单据副本。并在案卷批注“已做押汇”字样。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第二十一条进口押汇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客户所在分、支行客户经理要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国内外市场信息17以及进口货物的加工、存仓、代购保险,如发现异常,应及时

7、采取防范、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加强对进口押汇的风险管理,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第二十三条支行客户经理在押汇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发出押汇到期通知书,通知押汇申请人按时归还押汇本息。第二十四条对于押汇逾期的,办理押汇业务的分、支行要督促申请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贷款逾期的有关约定加收罚息,同时立即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我行资金安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第二十六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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