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出口跟单托收押汇(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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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我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受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客户经理人员负责对押汇(贴现)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初审,调查相关贸易背景,并在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信贷审查人员负责押汇(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对代收行资信、跟单托收项下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我行相关业务授权规定,报有权签批人审批。第二章授信与授权-8- 第五条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授权执行。第六条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纳入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占用公司客户的授信额度。第三章业务受理  第七条受理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代收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不应选择与我行业务往来有纠纷的或往来不畅的代收行或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的代收行,如客户指定上述银行为代收行,应尽量说服客户;无法说服的,不予办理其项下的融资业务。此外,要对托收项下单据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第八条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信用等级应符合流动资金贷款条件。第四章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凡向我行申请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我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第十条对于出口托收D/P即期项下押汇,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各分行可根据客户情况和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8- ;客户信用等级在BBB级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60%。  第十一条对于出口托收D/P远期项下押汇和D/A项下贴现,客户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各分行可根据客户情况和出口商品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融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融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笔单据对外索偿金额的50%。  第十二条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币种应与单据币种一致。  第十三条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应在合理的收汇日内,最长不得超过120天,超过期限规定的,各分行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展期必须经总行审批,且只能办理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十四条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利率参照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十五条对于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各行在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需待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后,才能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第五章偿还与追索  第十六条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或贴现的出口收汇,-8- 分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协同会计人员首先归还我行押汇或贴现本息和有关费用,余款入客户账。  第十七条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我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款项。  第十八条已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未能收回,各级行国际结算人员应及时向代收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  第十九条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各行国际结算人员要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我行资金的安全。  第二十条对于在我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的情况,而未能偿还我行融资款项的客户,各分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所有的贸易融资业务。第六章业务管理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要比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各分支行客户经理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各分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对-8- 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建立台账登记,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要永久保留。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行应按规定填报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有关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加强对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和贴现项下的收汇考核工作,了解代收行付款效率及经营作风,积累代收行资料。如遇代收行有意挑剔、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且情节严重或金额为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上的业务纠纷或案件,应及时报告,并按我行有关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8- 附件一:徽商银行出口跟单托收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徽商银行分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你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代收银行:业务编号:出口押汇/贴现协议编号:发票号:汇票金额:对外索汇金额:提单号:入账帐号:人民币帐号美元帐号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年月日-8- 附件二:徽商银行出口押汇/贴现业务审批表业务编号:日期:信用证/托收基本情况押汇申请人及信用等级:申请押汇/贴现单据基本情况发票号:开证行/代收行:发票/汇票金额:信用证号:□即期单据□远期天未承兑□远期天已承兑信用证期限:本次押汇/贴现情况押汇金额(小写):(大写):押汇利率:押汇期限:押汇到期日:已押汇余额:本次押汇/贴现前授信使用情况一般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已使用授信额度:其它:支行客户经理意见:支行行长意见:分行授信评审部/国际业务部意见:分行行长意见: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意见:总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意见:总行授信评审部意见:总行行长意见:-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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