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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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新模式》-->《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新模式》-----民法硕士论文资料库[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所引发的问题层出不穷,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法律保护也越来越不容易,它对我们长久以来的立法模式及思维方式进行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世界各国的软件保护谈起,代写民法论文结合我国软件法律保护现状,分析了几种立法保护模式,试图探寻中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保护新模式。[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采用版权法保护软件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主流,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版权法对软件的保护越来越显

2、得无力。面对这一问题,国内外在近几十年来一直在寻找一种更好的保护方式,同时,面对这个现实的问题,我国到底采用什么模式来制定相应的法律,仅仅照搬国外的立法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国情,制定适合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套模式。一、世界各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随着软件业的蓬勃发展以及软件相关发明的到来,很多国家都在探索新的保护模式。下面就几个在这一问题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的相关法律保护进展进行介绍。1、美国是世界上软件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经历了不予保护阶段、开始保护阶段

3、和扩大保护阶段等发展过程。从美国有关司法判例和发展趋势来看,美国已经大大放宽了软件发明专利的审查标准。2、日本从一开始就对软件专利给予一定的保护。多年来,日本一直适时地修订与计算机及其软件相关的专利审查基准。3、欧洲。《欧洲专利公约》是明确规定将计算机程序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的。但是,欧洲专利局(EPO)自1998年7月以来,鉴于美国对于软件专利保护迅猛发展,在软件的专利保护方面,明显地在向美国靠拢。二、我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主要采取著作权(版权)保护方式。但这种保护方式存在

4、明显的利与弊。一方面,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是一个挑战。另一方面,实践表明,由于软件的特殊性,和一般作品比较,著作权法体系对软件的保护不够全面,产生了诸多的“不适应症”。这些现实问题的产生使得我们急需寻找到一把适合软件业发展的法律保护伞。三、著作权保护方式的质疑除了上述笔者指出的著作权保护软件的弊病外,著作权保护还存在以下缺陷。第一,著作权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所要表达的深层次的技术思想,这种只保护精神权利的做法,对于软件这种创造性、经济性的产物是完全不合适的。第

5、二,仅仅通过保护软件的表达形式几乎不能对软件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第三,著作权保护期限过长。四、专利权保护方式的局限由于版权保护仅仅能够及于软件的表达形式,因此立法者把眼光转向了专利,但对于国外(主要是美国)现在采用的专利权保护软件的做法,实际上在长时间的实践下来,产生了很多难题。而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如果要改,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动摇原先的根基。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考虑这种专利与版权结合的保护方式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否真的可行。五、版权与商业秘密结合保护方式的探索软件版权与软件专利权都不令人满意,从公共政

6、策角度分析,用专利法保护软件尤为不妥。但这并不意味着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对软件保护束手无策。我们还有一种选择:以商业秘密法配合版权法对软件进行组合保护。有人提出,版权要求客体公开,所以对软件的保护不能同时适用版权法和商业秘密法。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显然站不住脚。首先,版权并不要求客体公开,未发表作品同样可享有版权。其次,版权和商业秘密虽同时用以保护软件,但各自保护的具体对象并不相同,版权只能保护软件中的表达,而商业秘密则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第三,同时保护软件的版权与商业秘密彼此间并不冲突。如前所述,软件

7、开发商通常只公开使用或出售不能为人类所辨识和理解的目标程序,而对能够让人理解到其中技术思想的源程序加以保密。那么,这时公开的仅仅是软件中的表达,软件中的技术思想依然可能保持其秘密性从而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版权与商业秘密在对软件的保护中完全可以同时并存。相比之下,版权与商业秘密对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对于软件专利权而言:第一,版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均不需经过审批,且对被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也不如专利权那般严格,这尤其适应于软件领域的技术发展模式。第二,版权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组合不仅比专利权更适应

8、软件技术领域,而且不会发生专利权强行向软件领域扩张后的过度保护。综上所述,必须以商业秘密配合软件版权才能有效公平地保护开发商利益,维护市场上的正当竞争。它们彼此间的支持与配合,既可克服单以版权保护软件之先天不足,又可以避免软件专利保护之不当。在不冲击现有知识产权体系和符合社会公共政策目标的同时,为软件产业提供了有效、正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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