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府〔201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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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府〔2017〕78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4月24日召开的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17年4月26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浦东新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

2、本工作规则。二、区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三、区政府要高举改革开放的旗帜,按照“排头兵中的排头兵、先行者中的先行者”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坚持浦东开发开放不动摇的使命感、紧迫感,为建设开放、创新、高品质的浦东而努力奋斗。四、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

3、科学民主决策,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五、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六、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七、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区长委托,副区长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八、区政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

4、合的工作制度。凡属重大行政决策,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区长、副区长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敢于负责,积极协调,相互配合,认真落实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九、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副区长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事务。十、区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十一、区政府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5、务,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二、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市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以自贸试验区和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为引领,推进制度创新取得新突破,加快创新创业资源要素集聚,全面提升“四个中心”核心功能。十三、要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十四、要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创新社会治理,夯实社会管理基层基础,加强应

6、急管理,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十五、要更加注重公共服务,践行共享发展理念,坚持民生为本、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着力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六、要更加注重绿色发展,加大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治理的力度,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建设具有吸引力的人文生态城区。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挥法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7、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创新。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十八、区政府要按照《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精神,及时总结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建议草案,制定并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建议草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各部门组织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法制办指导区政府各部门承担。十九、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

8、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符合,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二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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