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祀”祭祷与楚汉文化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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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祀”祭祷与楚汉文化的继承摘要:近年来出土的有关“五祀”祭祷的简文,证明古代贵族按照等级祭祷家居之神的说法是错误的,至少大夫以上的贵族应当恒祭“五祀”,并无等级之别,郑玄关于前者为周礼、后者为商礼的经注并不可靠。楚地出土简牍资料也部分地支持了章太炎在《大夫五祀三祀辨》中提出的论点——《礼记·祭法》在“五祀”的基础上,吸收了楚地广为流行的“司命”和“厉”两种神祇,形成所谓“七祀”。根据楚地出土简牍的相关记载,还可对“五祀”的名称和顺序在历史流变中产生的变异进行复原。关键词:五祀;楚简;楚汉文化“五祀”指五种小祀[i],即户、灶、中霤、门、行等

2、家居之神,祭之以报出入饮食之德。《周礼·天官·酒正》中有大祭、中祭、小祭之说,郑司农注谓,大祭指天地,中祭指宗庙,小祭指五祀。“五祀”的常祭,在春、夏、秋、冬四季的孟月举行,与五行之神相配;而“五祀”的散祭,则是平时出入饮食,随事而祭,无有定时。近年来,楚地陆续出土了一些涉及“五祀”的简牍资料和考古实物,它们对于厘清传统经学中关于“五祀”的种种说法,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一、“五祀”与“三祀”之争关于“五祀”的实行者及其等级规定,文献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从天子到庶人,所祀对象有等级差别: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礼,士二祀,庶人一祀。其

3、说见于《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郑玄注谓:“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这个五祀的顺序及其具体所指,可以用表格展列如下:司命中霤国门国行泰厉户灶天子七祀〇〇〇〇〇〇〇诸侯五祀〇〇〇〇〇(公厉)大夫三祀〇(门)〇(行)〇(族厉)适士二祀〇(门)〇(行)庶人一祀或〇或〇如果等级越低,其祭祀

4、的神祇越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五祀”中最基本的神祇是门、行、户、灶四种,其它祭祀对象(司命、中霤、厉)都是在此基础上增加的。第二种,从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相同,没有等级差别。其说见于《礼记·曲礼下》:天子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周礼》中天子亦只祭“五祀”,《仪礼》所载丧礼为士礼,亦用五祀,似乎贵族用五祀,上下皆无差别。关于“五祀”,文献中还有多处可见,如《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郑玄注:“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也是主张天子

5、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内容相同。“五祀”究竟有无等级区别?《曲礼》郑玄注的解释是: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郑玄最先用殷、周礼制的差别来解释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将《祭法》中的七、五、三等差之祀归为周制,认为不分等级而恒祭“五祀”属于商制。郑氏之说与他一贯的经学立场是相合的,例如,郑氏在对其弟子赵商的问答中,多次提到“《礼记》后人所集,……当以经为正。”“《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ii]郑氏之说为后代所宗,衍生出很多疏证,清人胡培

6、翚《仪礼正义》亦未有裁断[iii]。不惟如此,对于天子究竟该用“五祀”还是“七祀”,礼家历来争讼无决,以致于历代统治者在颁国礼、立邦祀时便歧义丛生,游曳不定。这在杜佑的《通典》及其它正史的《礼志》中,已有明载——殷制五祀:户、灶、中霤、门、行;周制天子七祀:司命、中霤、国门、国行、泰厉、户、灶;前汉五祀:户、灶、门、井、中霤;后汉五祀:门、户、井、灶、中霤;晋代五祀:门、户、井、灶、中霤;隋代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唐初废七祀,《开元礼》又恢复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宋代用七祀:司命、户、灶、中霤、门、厉、行;明、

7、清两代改用五祀:户、灶、中霤、门、井。国家大典尚且如此,民间崇拜更是莫之所从。一百年前,章太炎先生的《大夫五祀三祀辨》提出了另外一个说法,为五祀、三祀之争开辟了另一种思考路径:  《曲礼》《王制》并言大夫祭五祀,《祭法》独言大夫立三祀。郑君注《曲礼》,谓五祀殷制,三祀周制。注《王制》,谓五祀有地,三祀无地。陆佃曰:三祀言其立,五祀言其祭,祭与立异。此皆强为生义也。案《祭法》所言,等而上之,天子七祀,于户、灶、中霤、门、行以外,复增司命、泰厉。故不知七祀自起,无以明三祀所由立。寻司命、泰厉之入七祀,斯乃近起楚俗,非周制也。《汉书·郊祀志》言:荆

8、巫有司命。《楚辞·九歌》之《大司命》,即《祭法》所谓王所祀者也;其《少司命》,即《祭法》所谓诸侯所祀者也;《九歌》之《国殇》,即《祭法》所谓泰厉、公厉也;《九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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