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际私法比较的结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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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美国际私法比较的结论分析-->探讨欧美国际私法之间的存在的差异性和共性导读:针对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情况,硕士论文范文本文就欧美国际私法之间的存在的差异性和共性作了详细的论述,并就其对我国的启示作了研究。欧美国际私法比较的结论随着私法公法化趋势的出现以及法律所体现的社会政策的日益复杂化,欧洲国家不可能全然不顾公共利益的实现和实体法上公正的求得而盲目地依传统固定的冲突规则选择法律,毕业论文格式范文势必需要借鉴美国现代冲突法中“政策定向”的做法。其具体方式为: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引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如在合同及

2、侵权等领域直接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自体法理论”解决法律冲突,或把它们作为矫正传统硬性冲突规则的一种手段;二是将美国现代冲突法理论揉入传统国际私法的相关制度之中,主要表现为强制性法律规则适用制度、选择性冲突规则、从属性冲突规则以及反映特定社会政策的特殊冲突规则的出现与发展。20世纪60~70年代,破除传统冲突规则之后兴起的各种激进的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因法律选择方法过于灵活和散乱,衍生了诸多法律问题。为了增强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现实呼唤冲突规则的回归。冲突规则在美国现代冲突法中的回归途径

3、有二:一是将传统硬性冲突规则与现代灵活法律选择方法相结合;二是将现代灵活的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定型化,从中总结出一些比较固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然而,冲突规则在美国的此次回归,并不是传统冲突规则“卷土重来”并再次推翻现代法律选择方法,而是冲突规则找到了新的定位,即与现代法律选择方法的融合。无疑,两大国际私法体系在立法政策上的兼容,推动了整个国际私法立法的合理化进程。三、欧美国际私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进一步强化对传统冲突规则的“软化”处理,在求得实体法上公正实现的前提下,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在这方面,我国除了已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保护“弱者”的特殊冲突规则之外,还引入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采用了选择性冲突规则。当前,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已被直接应用于扶养、国籍、住所、营业所等领域法律冲突的解决以及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与此同时,在合同领域,我国的司法解释也曾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传统冲突规则的“矫正功能”。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5、〈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6条第1款曾按照各类合同的“特征履行”规定了相应的具体冲突规则,作为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硬性推定,如保险合同应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等等。其次,应更加重视保证公共利益实现的法律选择制度,在坚持内外国法律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尽量保证和扩大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适用。在这方面,主要涉及强制性法律规则适用制度和从属性冲突规则的制定问题。有关强制性规则的适用,直接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第2款。

6、该两款均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这种立法的根据之一在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多为强制性规则,必须予以适用。对于外国强制性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我国立法并未涉及。笔者认为,顺应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有必要借鉴“公共利益分析”等方法灵活决定是否适用外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则。从属性冲突规则则可以成为“公共利益分析”等现代法律选择方法定型化的产物。在侵权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首先原则上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7、,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接着,第2款又引入了两项从属性冲突规则,即:(1)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2)我国法律不认为在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此等从属性冲突规则与美国司法实践依“公共利益分析”等方法得出的普遍结论相同。职称论文范文为了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以及对当事人的公平,今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适当地增加一些从属性冲突规则,作为相关的传统冲突规则的补充。欧美国际私法的发展概况(一)立法沿革学者们主张应推倒传统冲突法体系,代

8、之以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美国现代冲突法学说层出不穷,总体而言是一种“政策定向”的方法,但具体取向又各有不同。其大致可划分为两类:一类学说主张法律是所属州公共利益的体现,法律冲突的解决是如何实现各州公共利益的问题,最典型的代表有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及巴克斯特的“比较损害说”等;另一类学说倾向主张法律冲突的解决应以求得个案的公正为目标,最具代表性的有勒弗拉尔的“较好法说”和卡弗斯的“优先适用原则说”等。(二)立法政策当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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