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與香港徒刑的暫緩執行制度的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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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澳門與香港徒刑的暫緩執行制度的比較研究-->澳門與香港徒刑的暫緩執行制度的比較研究一、簡介澳門作為大陸法系地區與香港作為英美法系地區,兩者均有徒刑之暫緩執行制度,但由於法系和法律淵源的不同使兩地區的徒刑之暫緩執行制度有很多相以之處,亦有不同的地方。通過對兩者的比較,從而借鑒香港制度的長處,優化澳門的徒刑之暫緩執行制度。二、澳門徒刑之暫緩執行制度的現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48條徒刑之暫緩執行是指法官判定行爲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時,法官先對犯罪人宣告有罪判決,並科處徒刑(不超逾三年)。若在具體的案件

2、情節中顯示僅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時,可暫不對行為人執行所判徒刑。然後,法官須依法在判決中規定被判刑者必須通過暫緩執行徒刑的考驗期,在考驗期中被判刑者應當履法定的義務和必須遵守法官規定的行爲規則。如果被判刑者在考驗期內沒有違反上述義務或行爲規則,也沒有犯新的罪,那麼,當考驗期滿後,法官就會宣告原來對被判刑者所判的徒刑已經消滅,也就是說對被判刑者不須服刑;若被判刑者在考驗期內嚴重違反了上述義務或行爲規則,或又犯了新罪,法官就會宣告取消緩刑,並即刻將被判刑者送往監獄,執行原判徒刑。由

3、此可見,緩刑首先是以承認原判刑罰有效爲前提的,而原判刑罰最終是否實際執行,必須視乎被判刑者能否通過考驗期限才能決定。由此可見,澳門緩刑制度的立法模式是執行猶豫主義。根據刑罰執行的後果,又可分爲兩種類型:ⅰ使原刑罰宣告失效的緩執行制度,又稱附條件宣告主義;ⅱ保留犯罪紀録的緩執行主義,又稱爲附條件赦免主義。根據第27/96/M號法令第21條e項和第27條之規定,對非為初犯的犯罪人被判處半年以上剝削自由刑;或對被判處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犯罪人,同時法院沒有作出不轉錄批示。在上述情況下,即使法官對犯罪人處

4、以若干徒刑後再給予徒刑之暫緩執行,但犯罪人的刑事記錄證明書上依然留有刑事記錄。因此,澳門是屬於附條件赦免主義。三、香港緩刑制度的現狀根據香港《刑事訴訟條例》第109B條第(1)款規定,“如果犯罪被判監禁不滿2年,且不是爲本條例附表3所列的犯罪,可判處12個月至36個月的暫緩監禁,從做出該命令之日起執行。”《刑事訴訟程式條例》附表三列舉了誤殺罪、強姦罪、聚衆鬥毆罪;以及《危險藥物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火器及彈藥條例》《盜竊罪條例》《公安條例》《武器條例》的部分條文規定的犯罪不能適用緩刑。香港的

5、緩刑制度分為暫緩監禁和緩刑監督。前者,法官判處若干期限的監禁刑的同時宣告該監禁刑暫緩執行,並規定考驗期,在考驗期間暫緩監禁的人必須接受監督官的監督,並與其保持聯絡和定期報告相關情況。若在考驗期內沒有再犯罪則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反之,在考驗期內再犯可能被判處監禁刑的罪刑,則可能既要對新罪判刑,又要執行原罪之監禁刑。從條文中可見兩地區的緩刑制度有很多相似之處。後者,緩刑監督又稱爲感化,對認定為犯罪的犯罪人不判處監禁刑,只判處監督考驗期。依據《罪犯感化條例》中,緩刑監督的期限爲12個月以上,36個月以下

6、。如果罪犯已滿14周歲,判處緩刑監督要經過他的同意。對被判緩刑監督者,在監督考察期內需接受緩刑官的監督和指導。如果違反緩刑監督的條件,法庭可以撤銷緩刑監督令,也可以維持該命令,並對罪犯罰款或予以警告。前者屬於執行猶豫主義,後者屬於宣告猶豫主義,由此可見,香港緩刑制度的立法模式是綜合緩刑制。四、澳門和香港緩刑制度的比較1)緩刑條件—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緩刑的條件包括形式條件(包括罪狀條件、刑罰條件、刑期條件)和實質條件。澳門緩刑形式條件只在刑期上規定不超逾三年之徒刑,則可對犯罪人適用緩刑。而香港暫緩

7、監禁的刑罰制度《刑事訴訟程式條例》第109B條第1)款中除規定刑期為兩年以下外,亦將一些犯罪類型排除適用緩刑,如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危險藥物條例》、《武器條例》、《火器及彈藥條例》等條例中的罪名。在刑罰條件上兩地的緩刑制度均為較短期有期徒刑。澳門緩刑制度的實質條件規定在《刑法典》47條1款,法院須考慮行為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才可對犯罪人適用緩刑。這規定立法者強調的是“實現處罰的目的”,而處罰的目的則包

8、括個人改造和社會預防。個人改造通過一系列保護教育手段,強調對緩刑犯人格和生活習性的改造,力求通過緩刑考驗期將緩刑犯改造為正常的守法公民。社會預防是指只要求管束緩刑者,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香港和澳門緩刑制度的實質條件有很多相似之處,均注重個人改造和社會預防。但值得留意香港《罪犯感化條例》中規定被宣告緩刑監督之人要隨時與緩刑官保持聯繫,接受緩刑官監督、指示、詢問。這規定使緩刑者能與緩刑官長期保持聯繫。認為香港緩刑監督方面比較積極主動,更能充分、細緻地瞭解緩刑者的生活,更完善實現緩刑執行的實質效果。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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