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令第123 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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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温政令第123号《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温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

2、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排污权收储或者出让的具体规定。----------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

3、------------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市发展与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排污权交易管理费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交易资金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发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加强排污权交易活动监管。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在试行期间实行政府指导价,逐步实行市场调

4、节价。第二章 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配排污权指标,应当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需要,各预留不超过排污总量10%的排污权指标。  第七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和分配。  第八条 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指标核定技术规范进行核定,并经公示后确定。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届满后,排污权指标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

5、核定。初始排污权指标和重新核定的排污权指标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九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以暂时无偿使用一定期限;无偿使用期限届满后,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实施日期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提出

6、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定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申购。  排污权指标需求量与供给量平衡的,实行协议出让;需求量大于供给量的,实行竞价或者拍卖。具体细则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排污单位应当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合同,并缴纳有偿使用费。凭合同及缴费凭证领取或者更换排污许可证。  第十一条 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年度指标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 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其

7、申购的排污权指标可以按照政府指导价优先供给。  第十三条  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按规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指标不服的,可在公示期间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排污单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  第十五条 下列排污单位不得出让排污权指标:----------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8、--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一)因违法被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完成削减任务或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三)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者黑色的;  (四)因政府投资的减排项目产生富余排污量的;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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