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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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法、有序开展,维护有偿使用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和我市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东莞市区域内的

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排污权有偿使用第五条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12—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第六条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一)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排污单位,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申购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

3、指标核定证明文件复印件(环评审批批复意见、总量核定文件、排污许可证等)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采用A4纸,排污单位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排污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

4、内完成申请审核,并在非税收入系统中打印缴纳通知书。(是否要求缴款时间)(四)排污单位凭缴纳通知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对应环境—12—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或换证等手续。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七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一)拥有排污权政府储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第八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环境保护

5、主管部门以外的排污单位的,须按污染源管理权限经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参与交易。第九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委托、信息披露、意向受让登记、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第十条出让委托(一)出让方持环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出让委托。出让方须提交以下文件:1、东莞市排污权出让委托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的核准意见;—12—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

6、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采用A4纸,出让方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出让方对其所提交的出让委托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委托资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信息披露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委托受理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刊登出让公告,公开披露通过审查的排污权出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让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交易标的名称;2

7、、交易标的出让量;3、交易标的出让年限;4、交易标的权属人;5、交易标的起始价格;6、受让登记时限;7、受让主体的资格条件。—12—第十二条意向受让登记(一)意向受让方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出让公告时间同时为意向受让登记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以下文件:1、《东莞市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受让的核准意见;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

8、料采用A4纸,意向受让方盖章,多页须盖骑缝章,复印件须带备原件核对。意向受让方对其所提交的意向受让登记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意向受让登记材料进行有效性、齐全性、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确定交易方式(一)经公开征集,如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总量大于出让量,则交易方式确定为电子竞价。具体见第四章。(二)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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