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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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该四种主要污染物作为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

2、排污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企业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企业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9-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企业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依法取得排污指标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四条试点范围包括:(一)重点排污单位;(二)一般污染源;(三)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上三类中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第五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排污权

3、抵押贷款、排污权基金等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为企业提供融资、清算等绿色金融服务。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发改、经信、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单位职责各负其责。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核定方法。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核定方法进行排污指标初始核定。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排污权政府储备、回购、无偿回收。-9-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资金管理办法,辖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和管理工作,辖区环境

4、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第二章排污权初始核定、有偿使用和政府储备第八条排污权初始核定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紧密结合的初始核定制度。对于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排污企业,试点期间重新核定排污指标。第九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一律通过有偿购买获得排污指标。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和现有排污企业采用自愿有偿使用原则。有偿使用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

5、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出让排污指标,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第十条一级市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原则上以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有效期为期限,原则上采取一次性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在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分次缴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9-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参照广东省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立排污权政府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储备排污指标主要来源包括:(一)政府预留的排污指标;(二)由政府投入全部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经市级环境

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三)通过回购、无偿回收等手段获得的排污指标;(四)其他方式获得的排污指标。第三章排污权交易第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机构组建的合法交易平台或其在珠海设立的分平台上进行。第十三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一)拥有排污权储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二)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指标的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对排污指标进行回购、无偿回收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9-(二)需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项目;(三)为达到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企业

7、。第十四条市、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排污权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标的进行审核。第十五条排污权交易可采取电子竞价、协商转让、定向出让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六条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由市场决定,但不能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回购价格按企业交纳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执行。第十七条有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企业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以及加强管理等方式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等原因腾出的富余排污指标,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或申请由政府回购。合法拥有抵押指标的金融机

8、构,在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其拥有的抵押指标可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或由政府予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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