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政发〔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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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15〕8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此件公开发布)—12—嘉兴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部门职责管理,理顺职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职责管理。市政府直属行使行

2、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职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印发的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赋予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应当遵循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突出市级政府的履职重点,以转变职能为核心,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科学高效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加强政府职责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高效行政。第五条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政府部门职责综合管理,并对各部门的职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2—第二章部

3、门职责的配置与调整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以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科学合理配置,保持相对稳定。第七条政府部门职责配置,应当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职责交叉。对具体职责的分工,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第八条政府部门主要职责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参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职责配置,研究提出草案并纳入“三定”规定,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4、。第九条研究政府部门主要职责时,应当将整体职责分解细化,明确该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职责,理顺部门内部的职责关系。第十条因改革和管理需要调整政府部门主要职责的(包括职责加强、转移、取消、下放等),由该部门提出调整草案,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第十一条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部门主要职责配置和调整草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12—(一)对各部门报送的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职能转变、部门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职责的内容和依据。(二)征求与该部门业务关联度高或以往有过职责交叉等情况的部门的意见。对相关部门反馈合理且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逐

5、条说明理由。若部门之间就主要职责存在分歧的,应进行充分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正式审核意见。(三)将审核确定的职责调整方案提交市政府或市编委研究。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一并提交市政府或市编委研究决定。第三章部门职责的分工协调第十二条对职责分工有异议或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府部门,应当先行与相关部门协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申请市机构编制部门协调。第十三条职责分工协商由主办部门召集,协办或其他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已明确牵头部门的,以牵头部门为协商工作的主办部门;有多个牵头部门的,以列在第一位的牵头部门为主办部门;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以首先对职责分工提出异议且建议共同协商的部门为主办部

6、门,其他相关部门为协办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部门可就组织落实具体工作的有关职责分工组织协商。—12—第十四条职责分工协商,主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协商会议等形式进行。书面征求部门意见,反馈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逾期未反馈的,一律视作无不同意见。协商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主持,应当提前通知与会部门,并告知协商事由。第十五条协商过程中,主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协办部门的意见,通过明晰任务分工、完善工作流程等方式,解决职责分工争议问题。部门协商结果,不得擅自改变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职责分工。第十六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协商纪

7、要,加盖主办和协办部门的印章,由主办部门报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市机构编制部门接到协商纪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备案意见。需要发文明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或市编委批准后发文。第十七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申请,并同时报送争议事项的焦点、协商情况、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等有关材料。第十八条市机构编制部门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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