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南港社区安全与健康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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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南港社區安全與健康促進會章程○年○月○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年○月○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一字第○○○號函核備○年○月○日經本會第○屆第○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99年03月19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團字第09934042700號函核備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北市南港社區安全與健康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第三條本會以「建立安全與健康的社區環境;善用社會資源,促使社區共同參與;致力於弱勢個人、家庭、族群的協助;持續有系統的推動安全與健康之理想,建構安全、安適及安康之健康生活環境」為宗旨。第四條本會以臺北市南港區為組

2、織區域。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建構南港區成為安全與健康的文化素養,讓安全與健康之意識深植社區民眾之日常生活行為及深耕社區,讓居住及往來於本區之民眾無論從事任何活動,均以安全、健康為出發點。二、建構南港區成為大臺北地區最適合居住、工作及休閒娛樂的地方;並永續推廣各種安全與健康的促進活動。三、推動並促進南港區能通過世界衛生組織安全社區的認證,成為國際安全社區組織的一員。四、將安全與健康的正確理念、做法及實施成效,往下紮根,從小培養起,使永續發展。第二章會員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3種: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工作,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願

3、意為安全與健康盡一份心力,以營造安全、安適及安康之健康生活環境為責任與目標,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至3人,以行使權利。三、個人永久會員:凡具個人會員資格者,並繳納個人永久會費後,為個人永久會員。5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

4、、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三、死亡。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第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函請繳費逾3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第三章組織及職權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

5、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6、,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5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

7、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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