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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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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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市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推进“绿色信贷”机制建设,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湘潭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污染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生产活动中,按照排污许

2、可证规定的排放指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权证》的形式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湘潭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权证》、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主管机关)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五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行为。第二章贷款额度、利率

3、和期限第六条排污权抵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抵押排污权评估价值的80%。排污权评估价值综合考虑评估价与剩余排污指标的有效年限,评估价参照有偿取得的购买价及当期排污权交易市场价格和政府收储价格综合确定,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第七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一般为基准利率,贷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度下浮。第八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企业《排污权证》登载的排污权有效期限的届满日。第三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二)借款人以获

4、得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持有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权证》;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持有相应《湘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三)借款人的贷款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排污权抵押贷款用途:(一)主要用于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和日常生产及经营活动;或授信申请人向银行申请授信专项用于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融资业务。(二)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第

5、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一)上一年借款人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权证》规定的排放指标的;(二)借款人近三年内曾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或近一年内曾发生偷排、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事件的;(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二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申请与受理;(二)贷款人就借款申请进行贷前调查,内容包括拟抵押排污权的持有主体、有效期限、是否已抵押等;(三)贷款人组织开展排污权价值评估;(四)办理环境污染责任险;(五)借贷合同(或授

6、信合同)、抵押合同的签订;(六)办理排污权抵押登记手续:(七)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三条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排污权抵押贷款申请书;(二)借款人以获得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须提交《排污权抵押登记证》原件及《排污权证》复印件;借款人申请贷款专项购买排污权并以该排污权作抵押的,须提交《湘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三)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贷款人应严格按规定做好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贷前调查和审批工作,在进行贷款审查时,

7、除按照一般公司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履行尽职调查外,还须通过查看征信系统、咨询环保部门、实地调查企业等方式,重点调查借款人的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环境违法信息等情况。 第五章抵押登记第十五条申请抵押登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环保部门指定的排污权登记机构进行排污权抵押登记。借贷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5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指定的排污权登记机构申请抵押登记。(一)排污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三)排污权抵押合同;(四)排污权资产评估报告;(五)《排

8、污权证》;(六)排污权登记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审核、登记。排污权登记机构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审核下列内容:(一)文件资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二)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排污权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排污权抵押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未建立系统之前,应设立《排污权抵押登记簿》。第十七条核发排污权抵押登记证。排污权登记机构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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