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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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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权抵押贷款法律障碍及对策研究【摘要】由于具有金融创新和循环经济等优越性,排污权抵押贷款为企业解决融资和发展等方面的难题提供了新途径。但在我国现有的理论体系框架和实施开展过程中,其业务还面临诸多障碍,如: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排污权抵押贷款实施的市场化、制度化等问题。排污权作为一项准物权在法律上具备抵押贷款的合理性,通过赋予排污权明确的权力地位、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结合、立法上的完善、制定?范条例和相应实施细则几方面的探索,当前我国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将更合理和完善。本文采集自网
2、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关键词】排污权;抵押贷款;准物权;法律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面对经济建设中的环境污染问题,我国不断加强防治力度,同时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来控制、治理环境污染,从而协调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排污权抵押贷款自2007年开始实施以来,在我国已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历程。但社会关于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讨论和争议一直不断,争论的焦点
3、仍主要集中在排污权的法律性质以及排污权作为一项抵押物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合理性两点上。 一、关于排污权法律性质的讨论 排污权是指排放者在环保部门规定的一定额度内、在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从美国1970年《清洁空气法》和1990《清洁空气法修正案》中找到参考,美国从此开始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系统的排污权交易规范体系,这也赋予了排污权在法律上的确定地位。 具体到国内,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在我国有着较快的发展,但是
4、排污权作为一种权利形态在我国立法上至今仍没有得到承认,排污权的界定仍处于空白状态。学界关于排污权法律性质如何界定的争论目前主要存在两个观点。 1、用益物权说 部分学者从传统物权法理论的角度来分析,认为排污权应当纳入到用益物权的范畴。 (1)排污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传统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2]虽然环境容量从形态上来看并非有体物,但在经过行政许可之后,它被量化成了物权凭证,这也使得人们可以对其进行支配和控制,形成环境容量的使
5、用权,即排污权。 (2)排污权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也就是“就物质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之权利。”[3]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排污权是对国家所有的公共环境资源的一种利用,这使得排污权的取得和使用具有明显的公权性,与其它用益物权相比具有很大不同,排污权中的“他人之物”是确定的,是国家所有的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容量。[4]实际上,排污权就是排污主体在不超过国家许可的范围和标准的前提之下,向国家所有的环境容量进行污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的权利。据此
6、理解,部分学者认为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应界定为用益物权。 2、准物权说 也有不少学者认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应该界定为准物权。所谓准物权,并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5] (1)排污权物权化的必要性。环境容量资源的有用性和有限性,使其具有了稀缺性、竞争性的特点。因此对使用环境容量资源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制十分必要。而将资源物权化,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建立流通机制,对于合理利用环境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应对环境变化大有作用。[6]
7、 (2)排污权准物权属性的具体表征。①客体的特殊性:排污权的客体是以大气、水体、土壤等为载体而存在的环境容量。从法学角度上讲,物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就是客体的特定性,而我们的确很难从物理角度来识别出排污权客体的独立性。但是从发展的眼光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更新进步,我们应当摒弃僵硬的思维模式,可以从支配客体的要求与实现物权目的的需要这两个方面来讨论物权的特定性。[7]因此我们可以把特定的空间和可量化标准都作为判断特定性的一类依据来认定准物权客体的特定性。②排污权在排他性方面具有特殊性:根据民法的规定,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
8、这也就意味着在某一个标的物上不可能再存在一个与之内容相同的物权。排污权并不具有严格的排他性,也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占有权能,但这一特点也为环境容量的高效利用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排污权在排他性上的特殊属性也为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问题,如:相同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调控模式。③排污权兼具公私二重属性。从其产生的法律依据来说,它是依据相关公法的规定而产生;从功能作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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