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通用航空安保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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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通用航空安保法律问题研究随着我国产业司法政策的转移和低空开放的开展,通航作为一个具有制造业和服务业双重性质的产业,在产业转移中将占据优势地位,逐步成为我国经济中新的增长点。立足于我国通航安保面临的问题,以“黑飞”和民间自制航空器为着力点,综合思考如何通过解决通航安保的问题,达到促进我国通航产业的发展的目的。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定义的方式

2、尚处于弹性较小,规定不统一,难适应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导致的通用航空领域出现的新的要求,并不能及时解决新的社会问题的状态。比如近些年来私人制造实验航空器的问题,民用无人机技术的出现和商业化问题。法律作为调整社会问题的一种行为规范,其本质上讲,应该是对社会存在进行调整和规制,制定规则而不是制定社会存在。因此,本文所讨论的通用航空,应为除从事定期商业航空及军事航空以外的各类航空器的制造和经营。比如商业、私人娱乐用途的航空器,无疑属于通用航空管辖范畴。其次,本文所称之安保,其含义有两层解释,一为安全、平安,二为安定,使平安无事。通用航空安保中的第二含义,即“安定,使平安无事”

3、的问题,本文认为,一般性的通用航空安保问题应当适用《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定,无论是航空器的机场安全保卫问题、机场安检问题,还是航空器运行时的机上安保问题,航空器运行时机长的权利问题等都可以适用。本文所讨论的通航安保,主要是从“黑飞”、低空开放、私人研究制造航空器及其适航性等方面进行讨论。近年来,中国通用航空产业得到飞速发展,“十一五”期间,通用航空机队规模达到1010架,作业飞行14万小时,教学飞行21.4万小时。将飞行时间达到30万小时,新增航空器1000架以上,到2020年飞行总量达到200小时列为我国“十二五”期间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的目标。通航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

4、战,中国通航越来越成为中国市场的焦点。空客直升机的中国总裁NorbertDucrot对路透称,预计未来30年中国的直升机数量将达到5万架。目前包括香港在内,中国使用中的民用直升机仅330架左右。2015年9月份,美国波音公司发布的一份报告预测,中国在未来20年将需要70600名飞行员和96400名机组人员。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潜力,我国却没有一套完整的调整通用航空行为的灵活性的机制,管理体系与市场严重脱节。没有及时合理的审批或报备机制,导致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面临两个非常严重的安保问题,即“黑飞”和自制航空器的安保问题。所谓的“黑飞”,是指未经民航管理部门的批准而进行的空中飞

5、行活动,在我国,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都是非法的。除了我们熟知的直升机,无人机、轻小型飞机、航模、三角翼、滑翔伞、飞艇、热气球都可以成为“黑飞”的主体。“黑飞”除了对空域管理秩序造成困扰外,还会有极大的可能造成飞行事故,甚至危害到地面上人员和财物的损失。相关专家曾向媒体透露,由于民航部门对于无人机的调整政策合管理制度与该产业的发展和需求严重脱节,且无人机处在民航部门和空管部门的多重管理之下,在申报航拍任务或申请飞行计划时等飞行需求出现时,由于条条框框太多,较难获得审批,因此在无人机行业里类似的“黑飞”现象较为常见。截至2015年9月21日,2015年我国已发生11起通航坠机事故,致

6、18人死亡、多人受伤。这些事故中多为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因空勤人员的技术水平、设备故障等问题而产生了如此重大的后果。对于这些飞行活动,责任方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面临行政处罚。在2014年11月25日,3名北京某航空科技公司的员工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至法院。原因是他们未经目前的审批程序的批准,私自用无人机进行航空测绘,造成多架次民航飞机避让、延误。据披露的材料显示,被告方操作的无人机被发现时距离首都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还有5.6公里,距离首都机场还有21.5公里,且飞行高度只有300多米,最大相对飞行高度也就是1000米。根据这些证据,无人机并不会危及到当时运行民

7、用航空器的安全,相关航空公司的损失计算也就没有了依据。也就是说,“黑飞”带来的损害结果,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空域的限制,导致空管部门对于该区域的不明飞行器的反应带来的损害。这是我国“黑飞者”首次被追刑责。除了上述一般性的“黑飞”行为以外,近些年来,社会媒体关注的很多私人研发制造航空器的报道也越来越引起国内法学界对其法律问题的研究。与通用航空制造企业的设计研发不同的是,这些事件中,不仅制造的航空器没有获得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适航性审批,而且,制造人员多为试飞人员,几乎都为没有取得驾驶执照的兴趣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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