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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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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美国的食品 1.美国食品安全法制的建立与发展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时间是从美国建国到1800年代早期。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大规模发展,与食品有关的商业贸易多限于各州境内。因此,当时主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责管理食品的出口。 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时间是在1850年到1900年代初期“。到了1850年中晚期,由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贸易由各州而扩展至全国”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下,食品市场出现了制伪、掺假、掺毒、欺诈现象。据说牛奶掺水、咖啡掺炭对当时的纽约老百姓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更有甚者,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当时,肉类食品加工厂里的环境肮脏不堪,生产商在食品中添加大量有毒的防腐剂和色素。在公众的重压之下,1900年,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极大地遏制了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时间是在1900年代早期。由于食品行业的强烈反对《食品、药品法》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问题作出规定。《食品、药品法》中还有一个所谓的“特殊名称附带条款”,根据这一条款,食品商在制造传统食品的时候,可以随意加入别的原料,然后再起一个特别的名称就可以了“。例如,生产果酱的企业,在果酱中只用少量的水果,却加入大量的人造果胶、草籽,然后附以漂亮的包装,使用巧妙的广告,这样一种新的食品出炉了。这样的低劣食品在1920年代开始充斥美国市场。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该法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了较大的调整!,扩大了FDA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 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时间是由1950年代到现在。《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此后出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都以该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为前提,或者对该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对某种食品的管理专门作出规定,以应对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美国终于成为食品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极大地提高了美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另一个积极的后果是:美国食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它雇用了1400万名员工!并且在相关行业提供了400万个附加的工作机会,所创造的产值占到了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20%。发展到今天,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自1950年代中期,美国即改进了肉禽屠宰加工厂已实施百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了现代化的“危机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新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预防为主通过风险评估,协助厂家及时发现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减少病毒侵入食品生产链的机会。911事件后,美国更是加强了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资力度,制定了《动物健康保护法》,《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应对法》,在法律中规定了一系列食品防恐的措施,如对国内外食品厂商实施更加严格的注册登记和通报制度等。 2.美国的七大食品安全法律现行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由《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ACA)、《禽类检验法》(PPIA)、《蛋类产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障法》(FQPA)、《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法》(FIFRA)和《公众卫生服务法》(PPESA)七部法律组成。大部分食品安全法的精髓来自1938年的《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根据这些法律,设立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并授权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权力及明确相互之间的权限。在食品药品的安全控制上,要求企业在新产品上市之前须通过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审评,以控制风险。 1.《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该法是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核心,它为美国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它要求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管辖除肉、禽和部分蛋类以外的国产和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储存。此外还包括对新型动物药品、加药饲料和所有可能成为食品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许可和监督。该法禁止销售须经FDA批准而未获得批准的食品、未获得相应报告的食品和拒绝对规定设施进行检查的厂家生产的食品。该法还禁止销售由于不洁贮藏条件而引起的含有令人厌恶的或污物的食品。该法对卫生的要求还规定禁止出售带有病毒的产品,并要求食品必须在卫生设施良好的房间中生产。 2.《联邦肉类检查法》、《禽类食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这3部法律规定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的职责主要是规范肉、禽、蛋类制品,确保销售给消费者的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是合乎卫生的、不掺假的,并进行正确的标记、标识和包装。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只有在盖有美国农业部的检验合格标记后,才允许销售和运输。此外,还要求向美国出口肉类、禽类和蛋类产品的国家必须具有等同于美国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这种等同性要求不仅仅针对各国的检验体系,而且也包括在该体系中生产的产品质量的等同性。 3.《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灭鼠剂法》它是国会于1947年通过,它与《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联合赋予国家环境保护署对用于特定作物的杀虫剂的审批权,并要求环保署规定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容许量);保证人们在工作中使用或接触杀虫剂、食品清洁剂和消毒杀菌剂时是安全的;避免环境中的其他化学物质以及空气和水中的细菌污染物可能威胁食品供给安全性的物质。 4.《食品质量保护法》1996年美国国会一致通过了《食品质量保护法》,该法对应用于所有食品的全部杀虫剂制定了一个单一的、以健康为基础的标准,为婴儿和儿童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对安全性提高的杀虫剂进行快速批准,要求定期对杀虫剂的注册和容许量进行重新评估,以确保杀虫剂注册的数据不过时。 5.《公共卫生服务法》美国国会于1994年通过的《公共卫生服务法》,又称《美国检疫法》,是美国关于防范传染病的联邦法律,该法明确了严重传染病的界定程序,制定传染病控制条例,规定检疫官员的职责,同时对来自特定地区的人员、货物、有关检疫站、检疫场所与港口,民航与民航飞机的检疫等均做出了详尽规定,此外还对战争时期的特殊检疫进行了规范。它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制定防止传染病传播方面的法规,并向州和地方政府相应机构提供有关传染病法规的协助。 3.美国的食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美国建立由总统食品安全顾问委员会综合协调,卫生部、农业部、环境保护署等多个部门具体负责的综合性监管体系,分为联邦监管和各州监管。 总统联邦监管各州监管FDAUSDAEPA各州管理机构………. FDA负责除肉类和禽类产品之外的国产或进口食品在州与州之间的贸易USDA下设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负责国内生产和进口的肉、禽、蛋制品及相关产品安全的监管EPA负责监管农药和饮用水,保护公众健康,使环境免遭农药污染。FDA、USDA、EPA是联邦一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机构。 5.美国坚持食品安全法规的改革美国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2006年“毒菠菜”事件、2008年沙门氏菌污染番茄等蔬菜事件、2010年年初的“花生酱”事件。美国食品污染事件每年已由上世纪90年代的100起增加至现在的近350起,增幅超过两倍。 1.继2008年修订消费品安全法后,美国国会今年转移目标,致力于革新食品安全法规。今年6月17日,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务委员会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该法案将赋予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更多对食品生产商开展调查、跟踪和召回不安全食品的执法权力。 2.美国国会目前正在审议多项食品及药品进口管理法案,内容包括:(1)销售成本增加,凡申请输美的食品及药物均须进行评估收费。(2)罚款提高,输美食品如果违反安全规定,厂商及进口商的民事罚款,个人将增至10万美元,公司将增加至50万美元。(3)FDA被授权可以强制性对违规产品进行回收与销毁。(4)所有输美食品的检验标准与美国同类食品相同,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准入境。(5)进口商如自愿取得FDA认可的海外代理认证机构所出具证明,可以自由进入美国各港口;若未取得认证者,其产品只能从FDA设有检验室的港口进入美国。(6)FDA将在2年内实施绿色通道(Greenlane),方便已取得FDA安全认证厂商的产品快速通关。(7)产品必须实施原产地标示(CountryofOriginLabeling,COOL),并清楚标示于产品包装上。这对非法渔获物不符合人道与环保制造产品的公开销售有阻止作用。(8)所有使用一氧化碳的生产者在商品包装上必须清楚标示消费者注意,本产品使用CO来保色,请勿只靠颜色或使用日期,来判断产品的新鲜度。 6.美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我国的影响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表明,食品安全的问题发展到今天,已远远超出传统的食品卫生或食品污染的范围,而成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整个食物链的管理与保护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有时甚至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因劣质食品引发的食源性疾病有时可能涉及许多国家,食品贸易的全球化带来无限商机的同时,也增加了食源性致病菌传播的机会。如何遵循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建立在可持续的科学技术基础上,组织和管理好一个安全、健康的人类食物链,不仅需要科学研究、政策支持、法律法规建设,而且必须有消费者的主动参与和顺应市场规律的经营策略:食品安全问题,需要科学家、企业家、管理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从行政、法制、教育、传媒等不同角度,提高消费者和生产者的素质,排除自然、社会、技术因素中的有害负面影响,并着眼于未来世界食品贸易前景,整治整个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保证提供给社会的食品越来越安全。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建立统领全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2.加强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3.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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