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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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贵州省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万义2016年6月 内容特点1996年5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会议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确定了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方式,保障措施等基本制度。有效规范了各主体成果转化行为;强化了政府在成果转化中职责;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很大程度上调动科技人员等各方面转化成果的积极性。比美国相关技术转移法律晚十余年,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期,转化法很多内容借鉴了美国等法律,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1996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六章37条,约4269字)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六章52条,约6470字,修订条款超过80%,新增调整了10方面约30余项重要制度)问题导向立法效果:确定了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方式,保障措施等基本制度。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存在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有些内容难以适应实践需要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考核评价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科技成果处置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存在差距,企业在转化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比较薄弱,不便于成果转化实施修法目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人的积极性,实现动力转换修法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科研组织实施到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环节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为科技成果供求提供信息平台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研和市场结合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修订过程:历时三年,于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新修订的法律顺应了科技创新发展的新趋势,反映了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呼声。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一、新形势、新要求二、国外经验二、重要的制度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法律修订已有良好基础修订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进入新常态,迫切需要转换发展动力,依靠成果转化使产业发展“无中生有”、“有中生新”,用先进新产能逐步替代落后旧产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迫切要求科技成果迅速转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组织形态不断创新,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形势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大部分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落地实施难,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政府作用强调过多,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很多规定已经不适应发展要求;例如技术经纪人需取得资格证书、新产品试销等。不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速率加快、形式多元的要求。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政策准备比较充分:2006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部分地方实践对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障碍进行了有益探索,这些经实践证明成功的政策和做法急需上升为法律。社会基础比较充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认识越来重识,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障碍看法越来越集中,对修订法律形成了共识。法律修订已有良好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充分反映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新要求准确把握科技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认真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经验修订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转化法研究起草是一个民主、集成各方智慧的过程。这项工作历时近四年,经历了科技部、国务院、全国人大三个阶段,通过了30多道程序。各方面召开了上百场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凝结了数千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方面人士的智慧和意见。修订过程全国政协召开转化法双周座谈会建言献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2年启动修订研究起草工作。2013年5月成立了由科技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等16部门组成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总装等8部门组成的起草工作小组、专家组。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等15个成员单位专题调研,提交报告建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驻外使领馆调研。条文起草,形成修订草案。科技部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3年12月科技部向国务院提交修订草案。国务院法制办网上征求社会意见。组织研讨和调研。召开论证会、企业征求意见会,赴上海、江苏、云南、湖北、辽宁调研。法制办会同科技部等形成了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国务院阶段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签署关于提请审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2月25日,全国人大第一次审议,万钢部长受国务院委托做说明。4月法工委阚珂副主任与科技部志刚书记会商。4月、5月法工委、科技部中关村、天津、山东、安徽、湖北等调研。人大法工委、法律委、教科文卫委会同科技部多次审议,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评估会。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高票表决通过。习近平签署主席32号令颁布法律,2015年10月1日实施。人大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奖励对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与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相呼应,能够转化后形成新产品、新产业。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在内。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核心是做出“重要贡献”。具体标准自己单位定,原则上一般参与研究、或者对转化工作仅仅提供支撑性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内。即第十六条规定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这也是可以获得转化奖励的范围。与“四技合同”有重叠,有区别。其中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转让、许可),与本法第二三种方式相同,属于本法规范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不属于本法规范的活动,受《合同法》规范。几个重要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原法新法(法律修正案)相对原法,法律修正案的总体情况如下:原法共六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约4269字。《法律修正案》共计四十四条,修订后的法律共计五十二条,章节框架没有变化,修订内容较多,修订条款超过80%。约6470字。本次修订共新增、调整了约32项重要制度,重要制度突破包括如下方面。 (一)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二)完善科研评价体系(三)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四)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五)加大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六)加强成果信息发布和转化服务主要方面的制度突破 (一)完善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现状一科技成果管理和改革现状现状一:2006年以来,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发布了数个相关管理文件,对科技成果对外转让和投资进行了系统管理。调研反映,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管理不科学,处置科技成果所得收益需按规定上交财政,且审批手续繁琐。经常长达1-3年,还有很多申请仍然没有结果。 教育部对全国百余所中央和31个省所属100多个高校,及其教师、科研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71.24%的高校认为国有无形资产转让、投资入股的法律责任不清晰、程序复杂、周期长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方面的主要障碍。实践中,高校和科研机构为规避审批程序和收益权上缴的规定,多采取变通办法,以委托开发合同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让。 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教育部规定,直属高校500万元以下的由高校自行决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初次转让获取现金收入的,应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状一 项目组提交申请单位审核形成投资决议报主管部门进行行为审批财政部行为审批或备案资产价值评估单位提出资产使用、处置申请主管部门资产价值审批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原来中科院研究所技术入股的流程: 现状二: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开展试点,800万元以下科技成果处置单位自主决策;800万元以上报财政部审批;处置收益分段按比例上缴国库。取得了一定成效,对其他示范区进行推广。但试点政策实施后,有单位实行分拆科技成果、降低单个成果价值的方式,规避审批和收益上缴义务。现状二科技成果管理和改革现状 试点时间截止2015年12月。新法10月1日实施后,试点政策不用进行延期了。2014年7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财政部、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在中关村等地选择了20家单位开展改革试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不用审批,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现状三科技成果管理和改革现状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第十八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第四十三条)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后,主要用于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第四十三条)下放科技成果处置、使用权,不用审批和备案。将转化收益权下放给单位,不用上缴国库。奖励后剩余收入的用途,应主要用于研发和成果转化,也可以部分用于其他事业发展。新法规定 800万元以下报部门审批,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报财政部审批处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自主决定转化收益留归单位积极性质量效率成果转化原法新法 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现状目前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法定义务不明确,很多高校、科研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持观望态度。科技人员评价主要是论文。调研中很多单位反映,成果转化工作不能列入人员评价范畴,转化人员被认为是非主流,评职称难。现状一现状二新法针对上述状况,提出有效措施。(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 绩效考核评价单位考核评价单位成果报告研究开发机构、高校主管部门、财政、科技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建立有利于转化的评价体系。政府各部门应对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该给予正向激励,转化突出的加大支持。 单位考核评价单位成果报告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第二十条)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评价导向,建立对科技人员的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条)单位在收入分配和激励制度中体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 单位考核评价单位成果报告绩效考核评价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第二十一条)说明取得成果、实施及收入分配情况;(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由主管部门送财政、科技部门。(第二十一条)这是体现放管结合的要求,权利下放后,加强对单位的监督管理;同时与主管部门建立的评价导向相衔接。 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现状目前,科技成果定价机制不健全,完全参照评估,脱离实际价值,没有参照物,缺乏专业化转移服务机构。基本上是双方商议好价格后,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由于要全面评估,很多成果评估价值不及评估费用。(三)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合理确定科技成果的价格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前提。因此,新法针对上述状况,提出有效措施。 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第十八条)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第十八条)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第三十条)明确了上述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合法性。由于协议定价是非公开的,单位公示可以避免私下交易,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中的作用。新法在不排斥评估的前提下,明确了市场化定价的合法性,规定: (四)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企业成果转化现状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职责不清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能力不足,产学研合作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推动产学研合作是促进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重要渠道。因此,新法针对上述状况,提出有效措施。 在制定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第四条)鼓励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第十六条)政府科技部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科技成果提供支持。(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研发方向确定应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国家鼓励上述单位用上述三种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而不是自行投资等其他方式。规定了政府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义务。新法规定 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发挥企业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主导作用。(第二十四条)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等及时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军品生产应当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第十四条)鼓励产学研联合建立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共同研究、成果应用、标准研制等。(第二十六条)除了基础研究外,应发挥企业在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新技术等的标准化,有利于推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军品优先使用民用标准,可以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开展战略层次合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二条)为中小企业通过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发与管理咨询服务,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五)加大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对科技人员奖励力度的现状对科技人员激励力度不够。很多制度束缚,导致奖励不能落实,如工资总额、所得税政策等。本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奖励转成以新的科研项目方式支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更多通过薪酬体系激励,直接规定比例不合适。人是成果转化的主角,科技成果最核心的知识和信息都在科技人员的脑海中,如何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对于成果转化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新法针对上述状况,提出有效措施。 中共中央、国务院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有制形式多元化,单位对员工可以综合运用工资、奖金等多种激励措施,法律修正案在明确奖励义务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北京、山东、南京、武汉等地方(政策提高了对科技人员奖励的最低比例。)南京: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山东: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清华、北大各高校、中科院都发布文件作出规定。浙江大学规定,转让收益按学校、学院(研究所)、课题组2:2:6比例分配;投资入股,学校、学院和研究所占技术股的15-50%的份额,课题组相关人员占技术股的50-85%的份额。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奖励比例不低于50%”。 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约定优先”的原则,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第四十四条)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大幅度提升对科技人员的奖励比例,从现行的不低于转化净收入和股权比例的20%提高到50%。(四十五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约定奖励比例时不能低于50%。(四十五条)调研发现,大多数企业没有约定,没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没有约定,则需给不低于50%奖励,跨国公司已经多次咨询关注这一条款。这里的净收入主要是转化收入减去转化过程中的直接成本。根据中央8号文的要求,对其最低比例进行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四十五条) 原法新法所有单位-转让收入20%单位个人约定奖励没有约定或规定,最低奖励50%不受工资总额限制 (六)加强成果信息发布和转化服务科技成果供求双方信息交流不够通畅。企业对高校科技成果信息缺乏充分了解。相关科技成果信息不准确。透明、准确的信息是技术交易达成的前提。 新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如果未依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相关信息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第四十五条)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鼓励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提交科技报告。各级政府应当为非财政资金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交科技报告提供方便。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各种等服务。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中间试验、技术集成等各种服务 问题一关于人员兼职和双肩挑人员奖励鼓励产学研人员交流(第二十七条)根据专业特点、行业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人员兼职教学和科研;支持本单位人员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未明确是否可以兼职以及双肩挑人员是否可以获得奖励。其他需要继续推动解决的制度问题 “双肩挑”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激励事业单位领导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事业单位中的中管干部不得在企业获得股权激励或现金奖励。非中管干部,担任主要领导的,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但不能获取股权激励。不是主要领导的,可获得一定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奖励。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确保法律落到实处,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背景与法律相比,规定的最大看点是对法律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措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规定》内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技术转移机构: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充分保障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公示制度: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科研机构、高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全国社保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各单位每年3月30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科研人员可以在企业兼职、可以离岗创业,保留3年人事关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制定激励制度,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情况等,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予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单位予以支持的参考依据之一。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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