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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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日本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较我国而言更为完善,操作性更强,在许多方面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重构带来了宝贵的经验和启迪。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启示    一、日本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1.当事人收集证据有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1)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即当事人诉讼所需要的文书为对方或第三人持有时,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发出命令,强制持有文书的人提供该文书。日本的文书提出命令在适用范围上极为广泛。从主体上看,文书提出义务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任何持有与案件相关文书的人都负有

2、该义务,日本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远远超过了德国,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进一步加强。(2)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照会制度。所谓当事人照会制度,是指在诉讼开始以后,当事人之间在法院不介入的情况下,为了准备在法庭审判阶段主张的事实和证据所必要的事项而彼此以书面形式提出质问,限期要求对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回答所质问事项的制度。该制度是参考美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中的质问书制度而设立的,打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开创了当事人之间直接收集证据的途径。  2.法官对证据收集程序的指挥、监管权进一步加强。在证据的收集中,诸如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均要在法官的引导下进行,而法官

3、对不依法提供证据主体的制裁措施也空前加强。  二、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并非是绝对对立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有赖于二者的充分结合,取长补短。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是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诉讼模式。前者注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依赖于当事人,裁判对象只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后者则意味着法院在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终结及诉讼对象的决定、证据的调查收集等方面拥有主导权。虽二者在基本原理上截然相反,但不能把它们完全对立起来。具体到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中,英美等国的改革与

4、现状充分表明,极端的当事人主义是行不通的,离开了法官的指挥与控制,享有程序权的当事人就容易滥用权利,诉讼的效率和效益就会急剧降低,这种状况与当事人主义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只有吸收职权主义的长处,将法官从消极裁判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发挥其在诉讼程序中的指挥作用,才能使当事人的权利行使纳入良性轨道。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整体上较为薄弱,法律意识和程序观念不强,在这种条件下,更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的权威,在重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时,发挥当事人积极性的同时还要加强法官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引导,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顺利实现,促进证据收集程序的有效运行

5、。  2.在重构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时,有必要进一步深化对法官在证据收集中职权的认识。从日本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中不难发现,法官在证据收集中的职权并不是单一的,它包括若干个不同的方面:在涉及公益、家事等案件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此谓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决定权;在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中,当事人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官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发出命令,此谓法官对证据收集的程序控制权,对法官职权的认识。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中法院职权过大的现象,根据当事人主义的要求,应当限制法官调查收集证据的决定权,而法官的程序指挥权和制裁权本来就十分不足

6、,不仅不应限制,反而应当加强,这是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方向和要求。只有基于对法官职权深入的、全面的认识,才能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模式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3.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时,应将赋予当事人更多收集证据的手段和途径作为一个重点。纵观域外各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无一不规定了诸如文书提出令、质问书、当事人照会等证据收集的具体制度和方法,从法律上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有力的手段支持和程序保障。这样,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得到了显著提高,其程序主体地位得到了切实的维护。而当事人收集证据手段的缺失已成为我国目前民事

7、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一大弊病。与建立完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相适应,必须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手段和合法的途径,否则,我们完全有理由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可能性、现实性和有效性产生怀疑。尽快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建立有效的当事人证据收集机制,是重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核心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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