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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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摘要:在对抗与判定的诉讼结构下,证据是攻击。防御的一种方法,是当事人展开对抗的重要手段之一。证据及证明的功能是连接进行中的诉讼审判和纠纷过去发生在其中的日常生活,并使尽量接近或达到与实体的真实紧密相关的纠纷得到解决。日本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以大陆法系为基础,吸收借鉴英美法系的制度,基本上以德国法为蓝本,但在具体的法理和结构上有受美国法的影响。本文旨在为证据法领域如何反应“对抗?判定”的诉讼结构,同时又寻求实体上妥当解决纠纷提供一个较完整的制度样本。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当事人当事人各自收集证据是诉讼中证据收

2、集的一种普遍方法,但也存在着当事人试图向对方或案外第三人收集证据的情况。这种制度可能也折射出另一种理念,就是尽量让案情更多的展现用以更好的解决纠纷。以下将分四部分分别介绍有关证据收集的制度。一、当事人对证据的支配当事人对证据的支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收集也可以不收集,法官对此不能依职权进行。在日本民事诉讼制度中,除了最终以追宄举证责任的方式来促进当事人收集证据外,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85条,对此还做了规定,“当事人为了全面彻底地提出主张和举证,应当预先通过证人及其他证据的收集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追究律师辩护

3、失误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在这点上与中国不同,在中国法官、代理律师作为强势一方,当事人最为弱势一方,不会追究律师的辩护失误责任。对于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只要当事人不主动采取行动,证据就不能作为认识案情事实的手段。当事人是否提出自己掌握的证据有自己的选择,当事人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策略,但为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证据不仅是人事案情的手段还是当事人进行对抗的武器。在曰本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证人的人多种多样,他们可能是当事人的亲属也可能是与双方当事人都毫无关系的第三那人,但是无论是那种情况都不会存在利用证人来颠倒是非黑白。因此证人经常被看

4、做是“原告方的”或者“被告方的”证人,而不是完全中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会损害客观事实。二、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是的保证该证据得到审查的制度也成为必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0条,“除非存在有权拒绝作证的法定事由,裁判所有权召唤民事审判管辖下的任何人作为证人出庭,接受审查询问。在第192、193、194条中,对负有证人义务却拒绝出庭的人也做了相应处罚措施。任何制度都有其例外,因此对有免除证人义务也有其例外的规定。首先《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国家公务员或曾经是公务员的个人,如果作为证人作证有可能损害公共

5、利益或给执行公务带来明显障碍的话,就可以拒绝作证。其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在一般的个人因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有可能导致自己以及近亲属遭受刑事起诉、受到有罪判决或者可能导致名誉受损,则有权拒绝作为证人出庭。”这是禁止自证其罪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应用。最后一个例外规定在《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97条中,“医师、律师、公证人以及宗教神职人员等因自己从事的专门职业而了解顾客或信徒个人隐私,如果作为证人作证就会损害这些专门职业要求的特殊信赖关系或者侵害隐私的话,可以拒绝作证。”强制公民个人作证制度的产生,其本身意义在于帮助当事人收集证

6、据,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依靠法定制裁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这样的实施成本是难以估计的,也是任何国家都难以负担的。实际上,在曰本只要裁判所发出召唤状同时证人有没有拒绝作证的事由,公民都会主动出庭,而无需采取强制措施。在物证方面,日本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嘱托或命令持有者提交有关文书或物品,这一规定帮助当事人掌握有利于自己的书证和物证,这一制度来区别于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来源于德国法“武器对等原则”的影响。三、书证取得与文书提出命令所谓“文书”是指用文字或其他符号来表示莫伊试试或思想的物件。当文书的内容用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示的东西成

7、为证据资料时,便称为“书证”。在日本民事诉讼法中文书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有原本、正本、誊本、节录本之分。“公文书”是指公务员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按规定格式职称的文书。此外的文书全是私文书。①就书证而言,帮助当事人从对方或者第三者手中取得有关文书的制度有两种,一是文书的嘱托送达(书证的申请),另一种是文书的提出命令(文书递交命令)。对已申请文书递交命令的文书,是否有递交义务,由法院进行判断。文书提出的义务,是文书持有者为使举证这用为证据方法,而提出于法院的民事诉讼法伤的义务。首先,这种义务的成立,要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举证者的对

8、方或者第三人要有举证者所要使用的书证。第二,举证者要有证据上的利益。因此,如果不是证明举证者的主张,排斥对方主张的书证,那么举证者对书证持有者就没有提出的权利。其次,不履行提出书证义务的后果,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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