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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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摘要: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而证据的收集制度是证据制度的主体,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证据收集制度的完善与否也是判断一个国家法制水平是否发达的一个重要的尺度。因此,可以说证据的收集能否有效的实施,会对诉讼程序的进行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由于判决结果与当事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善证据收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关键词:诉讼证据收集主体拓展证据保全内容制定完善规定 目录:1民事证据收集主体1 1.1当事人1

2、 1.2诉讼代理人1 1.3人民法院1 2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1 2.1规定过于系统化2 2.2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力度不足2 2.3诉讼代理人取证困难重重3 2.4法院取证的职权过宽3 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建议4 3.1充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43.1.1规定具体的当事人取证的方式和程序43.1.2拓展有关证据保全的内容53.1.3法官行使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释明权5 3.2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63.2.1明确证人的范围63.2.2强化证人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63.2.3

3、充分保障出庭作证的证人利益6 3.3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行为进行规范73.3.1规范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行为7 3.3.2规范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的行为83.3.3建立专职调査收集证据的调査法官队伍83.3.4制定专门的证据法或者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定》94结论与建议10参考文献10  1民事证据收集主体  1.1当事人  在我国2008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之前,可以说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收集证据方面居于主导的地位。[4]当事人虽然也有权提供证据,但是却不负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民事诉讼法

4、》的第50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第61条规定了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双方,因此作为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当事人具有着一定的优势。  1.2诉讼代理人  在现实当中,由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具有一定的困难

5、,因此需要诉讼代理人对证据进行收集,以利于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了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履行作证的义务。律师亲自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证据。[6]可见,我国的法律明确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当诉讼代理人也是法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  1.3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证据收集的主体这一问题,学术界并无争议。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主体地位虽然次于当

6、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但是证据收集的过程并不能离开人民法院。  2我国证据收集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  在我国,证据收集制度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对当事人以及法院收集证据都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学术界对此方面进行研究的成果也是非常的显著。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纠纷类型逐渐复杂化,证据的收集难度也逐渐增加。因此,从辩证的角度来看,我国证据收集制度还是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2.1规定过于系统化9  综合我国的各种有关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不难发现虽然条文表述的非常清楚,但是却过于系统化,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

7、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而对于法院调取证据的时间、采用的具体证据保全措施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会增加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式、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作为案件争议的双方主体,是收集证据的主力军,举证不能还应该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法律应当对当事人收集证据问题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取证权利的行使。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混乱。按照法律规定常理来看,对于同一个问题的规定内容应当集中于一部法律当中,例如关于刑事犯罪与惩罚方面的规定集中于《刑法》,

8、关于物权的规定集中于《物权法》,而此处关于证据收集方面的规定却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以及其他的相关法律条文当中。[13]这样会对适用着造成极大的难度,对于一个问题,需要翻看不同的法律条文,才能得出具体的结论,因此,具有一定的混乱性。  2.2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保障力度不足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提供收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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