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

ID:33819250

大小:358.68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3-01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_第1页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_第2页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_第3页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_第4页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介绍与评论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及其法理唐力内容提要: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对等辩论作为发现案件真实的基本方法,完善和扩充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是在辩论主义诉讼原则下证据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本文介绍了日本民事诉讼法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演变、改革与创新的过程,分析了各种证据收集制度的基本规则、实践及法理。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法理唐力,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各国普遍遵循辩论主义的立法指导准则,由当事人承担收集和提出证据的义务。就这一点而言,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不仅关系到其利益的保护,而且也涉及民事证据立

2、法的正当性问题。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实践,也正逐步向这一方向转变。然而,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考察,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并不充分。而负有主张、立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证据分布不均或因对方当事人实施证明妨害行为而无法收集到所需要的证据。因此,在证据收集领域如何构造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则是关乎实现当事人平等诉讼以及发现案件真实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以辩论主义作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中,虽然说当事人必须进行主张及立证活动,但是,当事人如果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没有充分的把握,具有实质性内容的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辩论主义也可能因此

3、而成为“空中楼阁”。特别是在类似于“现代型”〔1〕案件的诉讼中,案件高度复杂化、技术化,如果不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度的证据收集手段,受害人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除此之外,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事实至辩论终结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法官将依照证明责任规则判决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因证明不充分而遭受不利判决,判决的正当性将受到质疑。在证据收集制度的构建方面,日本法具有独到之处。《日本民事诉讼法》在经历多次修改、完善,特别是在1996年和2003年两次重大修改后,形成了具有特色的证据收集与提

4、出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既考虑到了为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而赋予当事人应有的权能,也注意到了必要利益的保护,即考虑了与其他利益平衡的要求。本文拟对日本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相关规则、理论及实践进行介绍、分析,以期对我国证据制度的构建有所启发。一文书提出命令文书提出命令是日本民事诉讼中具有代表性的证据收集制度之一。以1996年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为能实现对案件妥当、迅速的审理《,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列举和概括性规定的方式〔1〕“现代型诉讼”是日本法上的一个术语,是指公害、环境、医疗、消费等案件的诉讼。·81·《环球法律评论》200

5、7年第2期来确定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日本民事诉讼法》关于文书提出命令的规则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11对文书持有者关于文书提出义务的范围不断扩充;21为配合当事人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设立了以文书的特定化为目的文书开示程序;31强化了对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的制裁;41注重相关利益的均衡保护。日本民事证据制度的一个重要理念是发现案件真实。在旧法时期,由于受古典辩论主义的影响,诉讼证明过分依赖当事人,证据制度在发现案件真实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法院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无非是经过“程序化”的“形式真实”而已。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确立,极大的丰富了向法院提交

6、的诉讼资料,使法院迅速、妥当地解决纠纷成为可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法理基础还在于,实现对当事人实质平等的程序保障。传统理论认为,民事诉讼是自由、对等的当事人之间的较量,当事人不受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制约,形成自主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学者认为“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行为,法官没有介入其中的必要,以使相互对立的当事人在对等的条件下形成‘对峙’,这是辩论主义应有之义”。〔2〕然而,这种诉讼构造仅仅表现为当事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但实际运作上却恰恰又会损害当事人对论的平等性;特别是在诸如公害、环境、医疗这些特殊案件的诉讼中,证据分布失衡是一个突出问

7、题。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平衡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实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实质性的平等地位。(二)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内容日本民事诉讼中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内容包括:1.文书提出命令的申请与文书的特定化文书提出命令,是指在举证者所要提出的文书由对方当事人持有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情形下,举证者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向文书持有人发出提出该文书的命令。申请文书提出命令的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载明文书的标示、目的、文书的持有者、应当证明的事实以及文书提出义务的原因等基本内容。其中文书的标示(包括题目、作成时间、制作者

8、等)和目的(表示文书的内容)两项内容,是使被申请提出的文书特定化的基本要素。使被申请的文书特定化,是构成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不可缺少的内容。〔3〕为了缓解申请人在申请文书提出命令时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