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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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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判与继承:王夫之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史学史考察摘要:就法制史学史角度而言,王夫之的代表作《读通鉴论》是针对《资治通鉴》所记载的某段史实而发表的议论。在书中,王夫之对中国古代法制问题提出了自己个性鲜明的见解和主张。尤其是在法制史学理论方面,他提出法制要“趋时更新”、“循天下之公”等进步观点,在改造封建法制正统体系的学说基础上,对历史上各代的法律体系、立法史学、司法制度史学等进行多角度考证,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探讨和研究其发展规律,并提出了许多带有民主主义倾向、复兴民族国家的新型法制史学见解,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法制
2、史学内容,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关键词:王夫之;法贵简而能禁;宽严相济;《读通鉴论》 :B249.2:A:1004-7387(2012)04-0017-10 一、批驳古代的“正统法”论调 王夫之指出,“正统论始于五德”,“五德者,邹衍之邪法,以惑天下,而诬古帝王以征之,秦汉因而袭之,大抵皆方士之言,非君子所齿也。”[1]他认为,由于中国是一个长期残留家长制的宗法社会,法与伦理紧密结合在一起,因而在秦汉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统治者为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以及法制的正当性、永恒性,便借助于“五德始终说”来
3、编造出一种“正统论”。他进一步认为,“五德始终说”是一种历史宿命论,而“正统论”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另一种历史宿命论。王夫之明确否定“正统论”,认为朝代的更替只不过是治乱离合的更迭而已,并不存在一以贯之的所谓“统系”,更不存在所谓“法统”,也就不存在所谓“常法”。他说:“天下之势,一离一合,一治一乱而已。离而合之,合者不继离也;乱而治之,治者不继乱也。明于治乱合离之各有时,则奚有于五德之相禅,而必于一统之相承哉!”[2]经过对法制史的考证,王夫之认为,从三代至清初时期,中国数千年的历史经历了三次“离合”大变
4、革:三代至战国“一合一离”,汉亡至隋唐又一次“一合一离”,宋亡至清初再次“一合一离”。据此,他得出结论说:“夫统者,合而不离,继而不绝之谓也。离矣,而恶乎统哉!绝矣,而固不相承以为统。”简单地说,所谓“正统说”是一种没有任何正当根据的宿命论而已。 王夫之否定历代王朝历史传承的“正统论”,也否定古今法制沿革具有所谓“正统论”,因而他反对朱熹等人泥古复古的法制主张。他肯定社会进化和变革、趋时更新的发展及其复杂性与多变曲折性,在赞扬王安石变法的同时,又批评王安石“幕古人一事之当,独举一事杂于今之中”移植古法的片面
5、性。王夫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性以及法制“趋时更新”的远大前景,法制必须“因时而取宜于国民,而不能拘泥于旧法。”他以封建制、井田制、肉刑制度为例,阐明了这三种制度之所以在“三代”时期取得好的成就,主要是因为“三者皆因天因人,以趣时而立本者也。”[3]“汉以后之天下,以汉以后之法治之”,这就是典型的“事随势迁,而法必变”[4]的法制史演变规律。王夫之承认古今法制具有继承和借鉴价值,认为“师古”却不能“复古”,在立法和法制改革时一定要懂得“有定理而无定法”的法制史演变规律,一定要懂得辩证地吸收古法当中的“精意
6、”。 所谓古法变化发展之“精意”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从法制本体论角度而言,“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王夫之阐释说:“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于今日者,君子不以立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5]其二,从法制认识论角度而言,“趋时而更新”。具体包括三点内容:第一,社会现实之“势”使法制变化,例如“郡县之法”取代“封建之制”就是一种社会进步;第二,凡是合理的必然要成为现实的法制;第三,法制的变革要审时度势,因时制宜。 值得注意的是,王夫之对“正统论”及复古法制论的批驳和
7、否定,并不是从“一朝一姓”之兴亡来定是非之论,而总是从民本、民主的角度来探讨法制历史的发展及其命运。他所说的古代法制变化之“精意”,也都是以此为本质内涵。他从朴素唯物辩证法的理性角度,从深层次的法哲学层面来考察法制变革的历史、演变规律及其发展必然趋势,并在十七世纪的当时背景下,提出“法制必循天下之公”的卓越论断,实属难能可贵,对后世具有振聋发聩的启蒙和醒世意义。 二、关于古代立法制度的批判与继承 王夫之对立法制度史的考察之目摘要:就法制史学史角度而言,王夫之的代表作《读通鉴论》是针对《资治通鉴》所记载的某
8、段史实而发表的议论。在书中,王夫之对中国古代法制问题提出了自己个性鲜明的见解和主张。尤其是在法制史学理论方面,他提出法制要“趋时更新”、“循天下之公”等进步观点,在改造封建法制正统体系的学说基础上,对历史上各代的法律体系、立法史学、司法制度史学等进行多角度考证,进行了系统的总结,探讨和研究其发展规律,并提出了许多带有民主主义倾向、复兴民族国家的新型法制史学见解,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法制史学内容,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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