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哈尔滨金融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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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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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金融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5号。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

2、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作为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院校,立足本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并有专科、成人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2018年本科招生专业22个: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会计学、审计学、资产评估、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工程、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税收学、人力资源管理、保险学、投资学、英语、劳动与社会保障、知识产权。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

3、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编制、报送、校核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编印并寄发招生简章,拟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做好各种形式的咨询接待工作;  5.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录取信息发

4、布、材料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哈尔滨金融学院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

5、,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序。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文件要求,对考生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检索。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四条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专业人数的10%。具体要求可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

6、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用管理、金融工程、经济学、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软件技术、英语等十个本科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部分专业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文件规定,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4500-5000元/生?学年,本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学年。具体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七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学院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同时也为帮助家庭

7、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校特困补助金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学院网址:http://  咨询电话:0451-86143166  E-mail:hjrzsb@  第十九条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

8、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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