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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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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下) 三现代民法人的焦虑与希望 北川善太郎提出了现法民法与人性的关系问题,如人的物化(指人肉体的意思表示为程序化的机器意思取代)、人的界定(人与动物、植物的区分)等。[38]星野英一则从民法的技术方面讨论了人的痛苦、烦恼与近现代民法的关系,如对损害进行赔偿等等。[39]严格地说,上述问题主要是法律技术问题,下文将结合民法,从生存论的角度讨论民法人的焦虑和民法提供的“希望”。 在二十世纪,奥斯维辛、古拉格群岛、“动物庄园”、生态危机等惨痛事件的出现,在启蒙运动打着进步、解放口号的美
2、丽旗帜上涂满了泪水。总结一些思想家对现时代的诊断结果,我们会发现,意义的丧失和自由的丧失是现代人最大的困境,是人成为“非人”(non-human)的根源。前者表现为人与神、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疏离,这造成了“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韦伯语)的道德生态。后者体现为人受匿名的知识和权力支配,社会成了一个大监狱,人人都是里面的囚徒。思想家们用技术人、组织人等词语来形容人的这种生态。这些表达也许是廉价的感伤,但更可能是切肤之痛。那么,作为一种处理人与他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工具,现代民法是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呢?
3、下文选择几个重要的问题作一分析。 现代民法与人的异化 无论是在马克思、韦伯、卢卡奇的冷峻思考中,还是在法兰克福学派文人式的喧嚷中,[40]“异化”或“物化”(reify)都是现代人挥之不去的梦魇,自由的丧失和意义的丧失是这个社会最大的困境。技术“弗兰肯斯坦(Frankenstein)”[41]和制度“利维坦”不断地吞噬着它们的制造者:人虽然创造了它们,但再也感觉不到他是它们的创造者和主人,反而成为它们的奴隶,需要服从甚至崇拜它们。这被归结为“工具理性惹的祸”。工具理性的扩张与目的理性萎缩,使理性从解放人的救世主变
4、成了奴役人的恶魔。现代社会利用一整套理性机制和程序技术,与各种终极价值、信仰剥离。于是,宗教、神话与传统隐退了,一切关系只能在与技术的交往中被建构、被规定,人被迫进入了非自然的存在,沦为“人道主义”的牺牲品,[42]置身于生存的裂伤中,他的尊严也受到了戕害。 现代民法是以自由和效率为鹄的的,换言之,民法也是一种工具理性,它以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将市民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一种可以计算的关系(甚至民法上的亲属关系也是以权利义务来表达的),人被归结为一种数字操作,他“把别人看作是工具,也把自己降为工具(马克思语)”。由此看来
5、,民法不仅不能解决人的异化问题,反而会促进人的异化。在现代民法中,这种状况更是有增无减。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计算机契约的出现。在这种契约中,人的肉体意思完全被冰冷的数字0和1取代,尽管设置计算机程序意思的主体依然是人,但是,交易毕竟是由机器完成的,而且,在计算机发出订单后,如果当事人想撤销,这时他就会陷入一种深深地无力状态:他竟然无法用自己的肉体意思撤销机器意思。 但是,并不能说,因为道德、价值是不能计算的,所以现代民法就完全排除伦理性的东西,也不是说,现代民法拒绝人所有的情感。现代民事司法中对一般性条款的大量运用,可
6、以说是遏制工具理性无限扩展的一种努力,因为它把社会的主流价值、道德观有机地融入了成文法中。民法与个人情感联结(或者是剥离)的方式则主要是由“动机”这一法律技术创造的。正因为此,田中耕太郎博士才认为,商人活动的世界是一个剥去了法律之外的一切要素的(自然的、血族的、历史的、人道的、道德的)纯粹法律世界;而民法世界则是具体的、个性化的。[43]虽然《法国民法典》的“原因”,英美法中的“对价”均包括人的动机,但是,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动机若不表示出来,成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则不产生任何民法上的效力,其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强调
7、行为的格式化、一体化的客观效果,因为动机是个性化的、具体化的目的,外人不易察知,如法律承认其意义,势必使法律的可计算性价值大为减损。现代民法比以往更关注动机,甚至可以说追求妥当性的判决都多多少少与法官对当事人的动机的探求有关。 现代民法与消费文化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社会是历史上第一个以商品为中心组织起来的社会,这意味着生产和消费将成为社会活动的中心。在这种社会,“个人仅仅被当作一种被实现了的功能。”[44]因此,大公司自行设计产品,控制价格,然后通过庞大的“功能网”向消费者灌输。消费者已失去了纯粹个人选择的自主
8、性和独立性。因此,加尔布雷西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消费者主权”已经让位于“生产者主权”。[45]更有后现代意味的是,企业还不断地生产着各种各样的欲望,所有的人不仅追随生活风格,而且被迫如此,在消费领域内尤其如此。[46]承马克思对商品如何构成社会秩序以至于成为社会分化基础的讨论,以及法兰克福学派对大众文化批判的余绪,法国思想家布希亚(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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