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与股东权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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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与股东权的比较研究:在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中,股权和股东权经常被混同使用,这已影响到公司法的有效实施,这二者各有其独特的含义,又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以权利客体来定位的股权是以权利主体来定位的股东权的一种基本权利。弄清这点,对我们正确实施公司法必有益处。  关键词:股权;股东权;属性  :F121.26:A:1006-4117(2011)03-0012-01    一、公司法中股权概念之辨析  关于股权,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民商法学界已多有研究,观点也不尽相同,有身份权、债权、所有权、社员权亦或是新型的财产权等学说,但以上观点的研究大多是建立在公司法第四条的基础之上的。  在我国

2、公司法中,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出现了股权之概念,其中如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此处股权的含义是什么呢?此处所说的股权是否就等同于股东权呢?  比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我们认为,公司法中所说的股权并不等同于股东权,此处的股权是指股东对其所有的股份拥有的权利。投资者出资办公司的过程应该是存在两个阶段的。第一个阶段是投资者与所筹办公司之间建立交易关系也就是首次契约关系,投资者首先可以获得对公司的债权,一旦公司合法成立,那么投资者则有权利要求公司付给股权证等出资证明,此时财产改由公司直接支配,投

3、资者则拥有公司的股权证等出资证明的债权;如果公司不能依法成立,那么投资者则有权收回出资,保护其财产权。在此阶段,投资者并没有丧失其财产的所有权,只是以享有股权证等出资证明的债权的形式存在。此时,其依然可以对此债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如公司法中出现的转让等情形。第二阶段,如果投资者没有将手中的股权证或股票等出资证明进行转让、出卖等行为,而是以股东的身份进入股东会行使管理等职权,此时其作为管理者并不能随意处分其股份的所有权,一旦处分,其股东资格也相应的消灭。这时候各投资人以股东的身份以各自的股东权利共同管理公司财产,因其管理劳动而分享盈利,承担风险。这就是所谓的“二

4、次契约”。  总起来说,我们所研究的股权并不等同于股东权利,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以权利客体来定位的股权是以权利主体来定位的股东权,也就是说股权是涵盖于股东权之下的概念,但股东权的存在又是以股权的存在为前提。  二、股东权利的两重性分析  (一)作为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分析  我们说投资者投资成立公司以后,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管理,并不意味着其失去了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已属于公司,但是投资者手中握有股票、股权证等出资证明可以保证其财产权。既可以作为行使其股东权的物质条件,又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实现其债权。所以说作为投资者其在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时候

5、,并没有丧失其财产权,只是以更好、更合理的方式存在于公司之中,并可以以自己的意愿收回财产或实现其民事权利。  (二)作为公司财产“保值增值”活动参加者的经济法权利分析  投资者在以股东的身份进入股东会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能时,其为保值增值所进行的活动归根结底是经济法属性的。  首先从其行为的目的来看,投资者作为经营管理者所从事的行为是为了保值增值,再进一步说也就是为了创造“增量利益”;其次投资者的保值增值活动也是其投入劳动的体现,在这里的劳动包括决策和管理等行为。其行为是多样化的,可以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也可以选择管理者进行管理。当然的,其权利也是多元化的,大致可分为两种:1、

6、通过股东会行使的权利。如选择管理者等行为。2、独立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监督权,诉讼权等。投资者为了保值增值的目的将财产投入公司,并不会当然的就获得盈利,只有投入有效地经营管理活动才能实现其目的。事实证明,当作为经营管理者投入的劳动是无效的或者效率很低亦或者是错误的,那么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亏损,以至于破产、资不抵债情形的出现,这时又如何实现其保值呢?所以,股东权利并不是只有对其财产占有的民事权利,还存在着为了实现其保值增值目的而投入劳动时所体现的经济法权利。  三、股权理论的突破及其价值  众所周知公司作为一个虚拟的个体,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所以我们认为公司是一个

7、结合劳动力权人,而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其他员工所行使的权力具有同质性——劳动力权。上面提过,公司是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个工具或者说是一种方式,而股东为了实现其保值增值目的必须要投入一定的劳动。而其他保值增值活动参加者其劳动的本质目的就是为了创造财富,以便在保障其生活的前提下能一定程度的分享利益。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投资者是自主劳动,他可以自主的选择是否直接参与劳动、参与什么样的劳动,或者选择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劳动。而其他也就是被雇佣者是一种被动的劳动。其劳动也仅仅是本职工作之内的创造劳动,没有太多的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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