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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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内容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严格依法行使,既要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又要保护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人的合法权益。但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尚嫌简单,由此带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和争议。笔者就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则、法律效力、行使程序及期限、同等条件的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主题词: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理解适用    正文: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2、但总体而言,公司法的规定尚嫌简单,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行使程序、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等问题没有明确,由此带来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难和争议。笔者试图就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项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和适用原则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   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股东以外的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对公司其他股东而言,只是购买机会上的一种优先待遇,而非购买条件上的优惠;对转让股东而言,只是自

3、由选择转让对象的权利受限,而不承受实质上的交易损失。   与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相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不改变其他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但股权转让之前原股东之间存在的人合关系将受到影响。这是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之处。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兼具人合和资合特点的封闭性公司,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既有的认同、信任、合作关系是这种公司组织形式被选择的现实前提,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出发,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限制[1],我国的公司法也不例外[2]。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原则   股东优

4、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该权的确立,是基于公司法的直接规定[3],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多数决原则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予以限制或剥夺。鉴于此,司法实践中,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时应当把握如下几个原则:   第一,充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信赖关系,这是第一位的原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   第二,防止股权自由转让过度受限。股权转让一般包括转让的对象、数量、价格、时间、方式等内容,就股东优先购买权而言,其设置的本质仅是对选择转让对象的限制,而不是对其他内容的限制。因此,在充分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应当合理防止股权自由转

5、让过度受限。   第三,适度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是商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目标,股东优先购买权也不例外。因此,处理股东优先购买权纠纷,还应强调适度保障交易安全的商法理念,稳定因股权对外转让而连锁引发的外部社会关系。   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一)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是转让股东的通知义务,也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个重要条件。转让股东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将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与第三人的股权转让协

6、议将可能因此被撤销。   但是,关于通知的内容,公司法仅规定为“股权转让事项”,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为转让意图说,二为转让条件说[4]。笔者认为,股权转让事项应当包括转让意图和具体的转让条件。如果没有具体的转让条件,一则妨碍其他股东同意权的行使,二则谈不到“同等条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无从行使。另外,要求转让股东在通知中明确具体的转让条件,可以避免其以“告知了转让意图即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借口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   其他股东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与转让股东直接产生法律关系,无需转让股东再为承

7、诺,即与转让股东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且该合同以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约定的条件为内容,第三人当然丧失对拟转让股权的受让权。这是通常说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对内效力。我们谈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主要是考察其对外效力,即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该问题集中表现为如何认定转让股东与第三人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即如果转让股东与第三人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时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是成立未生效,还是已生效,还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对此,公司法未予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

8、的观点。   笔者认为,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债权合同,其效力的认定具有独立性,不以是否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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