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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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摘要】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里蕴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现行《公司法》虽然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操作性不强、“书面通知”的规定欠妥以及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没有规定等诸多问题,因对其从“同等条件”的设置、意思表示多样化,确立法律责任并对股东优先权行使的期限等方面作出规定。【关键词】股权;股权转让;股东;优先购买权;意思自治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88-029优先购买权简称优先权,又称为先买权,是指与

2、特定物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定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当出卖人出卖特定标的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现有法律规定涉及适用优先权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承租人、按份共有人、合伙人、股东等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现行《公司法》中包含了股东对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和股东对公司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本文旨在讨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一、股东优先权制度的法理基础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

3、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即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权的规定。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蕴含着一定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种利益的分配与平衡,股东优先权法律制度的创设是在什么样的法学理论基

4、础之上建构的,这种制度的设计是如何平衡优先购买权人、转让人、买受人以及公司之间关系的,此问题的探讨对法律实务中以上各相关主体利益的平衡与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公法性9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本来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的,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公司的存在与运作已经超出私权的范畴,因为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它的存在与运作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如果放任公司的意思自治,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已经是被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实

5、践证明了的事实,那么作为公司的股东,其股权的转让不仅涉及到股东个人的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从表面上看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是自己意思自治的表现,但是,从深层次上看,却包含着深刻的法学理论在里面,就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以法律制度规范股东的优先权以限制股东权。(二)人和性及封闭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法理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建基础是个人信用,是基于创立时股东相互之间的彼此信赖,这既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和性及封闭性的体现,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移势必打破原来创

6、设时的信赖关系,并对公司的运行有可能产生极大的影响,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这也是《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设专章进行限制的原因所在。(三)股东的优先权的法律性质是优先购买请求权9学术界对于股东优先权法律性质的界定并无定论,但是从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权利人对股权转让人所享有的买卖合同定立请求权。受让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尚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转让人之承诺。所以,蒋大兴(2012)认为:在权利性质上,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定位为“优先购买请求权”,而非“优先购买形成权”,这可能是

7、一种更有效率的利益平衡机制。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实施以来,其中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在实践运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就把一些在司法实务中经常碰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一)股份转让中“同等条件”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通过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其对股东优先权的行使设置了三个条件。第一,要有股东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意思表示;第二,其他股东过半数明示或默示同意转让;此两个条件很明确。唯独这最后一点,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才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操作性不强,究其原因是对于何谓“同等条件

8、”,以及“同等条件”的标准不明确,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导致在相关案例中出现了公司以外的人与公司股东就“同等条件”无法达成一致。(二)“书面通知”的规定不完备9现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在将股权转让给买受人时,应事先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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