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权利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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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的权利内容摘要: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独立职业,在我国,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律师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执业活动中还享有法律规定和赋予的一些执业权利及其他重要权利,律师权利的主体具有职业性,功能具有制衡性,形态具有公共性,保障具有法定性。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权利的行使要依法,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律师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很明确的。律师权利的保障在制度上有国家法律保障,律师自身维权保障及社会大众提高维权意识推动律师权利保障。在我国律师权利行使的现状

2、下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关键词:律师权利律师队伍已经成为中国法律职业中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富有朝气、充满活力的力量,在国家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一、律师权利的溯源  1、律师权利的溯源: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分化出来的独立职业,根据马克思关于社会分工的论述,任何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都面临着分工和进一步细化的问题,作为法律职业也不例外,律师、法官、检察官的角

3、色正是律师职业共同体分工的必然结果,不同之处在于法官、检察官成了国家权利即公权的代言人和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守护人,而律师则成了游离于公权利之外的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权利实际上是集公权利和私权利于一身的一种独立性的权利。首先,律师必须享有部分公权利,律师的这些权利应该是独立的不依附于任何机构的,是社会公众应该没有的也不可能行使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只有这样律师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律师职业才有存在的必要。其次,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律师权利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一种延伸,公民基于委托关系让渡一部分私权利于律师,以便律师为自己更好的服务,实际上律师行使的是公众让渡的权利。2、在我

4、国古代就有着悠久的辩论历史记载,可以说是律师的前生和萌芽,但是没有像古罗马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比如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近现代。在我国法制史上,大规模借鉴学习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始于1902年晚清。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制度,首开先河的是清末法律改革运动。当代中国是从改革开放后不久的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恢复文革中中断的律师业的。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

5、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部法律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进步,并对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二、律师权利的内容及性质1、律师权利的内容首先,律师享有一般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利等的规定。其次,在执业活动中还享有法律规定和赋予的一些执业权利如:阅卷权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律

6、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会见权、通信权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

7、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会见和通信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我国的规定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另外,我国律师还有其他重要权利如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有发问权、质证权、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获取本案诉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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