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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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制度摘要:2008年新《律师法》正式生效实施,在辩护律师权利方面进行了令人欣喜的修改。它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使中国法治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这必将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及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但是新《律师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所以仍需通过一些有效途径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关键词:辩护律师权利;现状;保障制度一、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难以保障律师执业人身权是律师一切权利的基础。律师执业人身权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等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律

2、师法》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严重问题,在立法中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立法上对律师执业安全方而没有体现应有的保护,《律师法》只在第32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无操作性可言。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其权利而言要重要得多,而且许多条款是以前未曾有过的,这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度。(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在实践中难以实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

3、,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实践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利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论刑事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制度摘要:2008年新《律师法》正式生效实施,在辩护律师权利方面进行了令人欣喜的修改。它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使中国法治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这必将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及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但是新《律师法》的规定仍然存在不足,所以仍需通过一些有效途径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关键词:辩护律师权利;现状;保障制度一、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人身权利难以保障律师执业人身权

4、是律师一切权利的基础。律师执业人身权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律师的代理权、辩护权等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律师法》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严重问题,在立法中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立法上对律师执业安全方而没有体现应有的保护,《律师法》只在第32条中原则性地写了一笔,”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无操作性可言。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相对于其权利而言要重要得多,而且许多条款是以前未曾有过的,这给律师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难度。(二)辩护律师

5、的会见权在实践中难以实现1996年《刑事诉讼法》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然而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实践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利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概念界定出现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大都以侦查阶段有一定保密性,而任意剥夺律师的这项权利。(三)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限过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6、是辩护律师能否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的关键所在,然而随着律师法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被剥夺殆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其次,律师在向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要受到双重限制。也就是说,无论辩护律师向有利害关系还是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调查时,只要他们不同意,不需

7、谈及任何理由,辩护律师均须无条件服从。三是律师的申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有赖于证人的同意,如果证人不同意,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同意调查收集证据,决定权在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四)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和范围受到极大限制阅卷权是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利,为律师了解、知悉案情制造了机会,特别是在会见权、调查权难以切实保障、落实的情况下,阅卷权对于律师辩护职能的实现就尤为重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是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的,侦查

8、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权。法律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两次阅卷权,但对于辩护律师可供查阅的案卷材料却做了种种限制。首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并没有予以充分的规定。在这个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五)律师的辩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精髓应该在于法庭辩论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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