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律师豁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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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张雨霞摘要:重庆“打黑”运动中李庄案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关注。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就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论不受指控和追究。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制度。但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却与这一大的趋势相冲突,因此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完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律师的权益,更能够解决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关键词:李庄案;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2、完善  重庆市如火如荼的展开打黑行动至今,数千名涉黑人员被缉拿归案,陈明亮、岳村、黎强等近百名涉嫌黑恶团伙的首犯和骨干先后被警方执行逮捕,文强等10名厅级、20名县处级以上干部落马,此举震惊海内外。其中,涉嫌“黑帮”头目龚钢模在羁押时为立功检举他的辩护律师李庄,李庄随即被立案、逮捕,其律师助理在警方传唤后被羁押,李庄以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起诉。该案最终以李庄二审认罪、律师资格被吊销结束,全案进展之神速国内罕见。李庄案虽然只是重庆“打黑”运动中的一个小小的插曲,但其从案发到审判的全过程不得不引起笔者对律师刑事

3、辩护豁免权问题的思考。一、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概述根据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笔者认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就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因履行职责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论不受指控和追究。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都规定了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英国,律师享有绝对的刑事辩护豁免权。198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必须

4、真实和准确。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根据英国学者和法官的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凡与法庭诉讼程序有关的言论和通信,律师均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绝对特权。即律师即使发表了有损于他人的言论,即使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毫无关系,也可以完全不受法律的追究。法律规定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享有绝对的豁免权,这既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最后,英国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英】格拉汉•••J•格拉汉格•林,

5、陈庚生译:《英国律师制度和律师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3条第1节规定:在现行法律的范围、限制及进行辩论时,律师需出于良好的愿望。但在刑事诉讼或可能导致监禁的诉讼中,涉及到要求证实案件的每一环节时,律师的辩护不受上述限制。全美律师协会对这一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律师能出于良好愿望,对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限定以及撤销进行争辩,那么,他能进行现行法所不允许的起诉或辩护。美国律师协会编,俞兆平、姜福从译:《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页

6、。在美国对律师的言论有所限制,但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一般只是对其进行纪律惩戒,很少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法国《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法国学者雅克·阿默兰认为,律师在进行诉讼辩护的过程中,享有发言的豁免权,即对律师在法庭上的讲演和书面发言,不得进行诽谤和污蔑。“根据职责规律,律师必须讲一切对自己委托人有好处的话,尽管这样做会使法官和权力机关不满意,但是律师却是要严格地按照义务行使自己的职权。律师尽管宣誓,但他认为执行的法律是过时的、废除的、引用不当的和违背自然法

7、基本规则的时候,他可以起来反对这些法律。假如这是一些有追溯既往效力的完全错误的法律。同时,当公众出于个人感情或政治原因,对被告进行攻击,并对被告有辩护人而感到惊讶时,律师有责任蔑视公众舆论。律师的这些行为,均属辩护豁免权的范围而不能以违反法庭纪律论处。”【法】雅克阿•默兰,李秀兰译:《法国律师的权利和特权》,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页。但是律师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律师如果对法官使用诽谤性的言词或以其他形式藐视法庭的,要给予纪律惩戒。在日本,律师在法庭上辩护不受法律追究,即使律师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为一位有罪的被告人作无罪辩

8、护,也不能追究律师的任何法律责任。黄元士:《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研究》,《律师与法制》2001年第8期,第36页。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香港事务律师执业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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