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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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阶段律师基本权利与义务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谙取保候审。二、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成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犯罪

2、嫌疑人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权利1、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W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以辩护棣师身份介入刑

3、事诉讼程序中,并享有如下权利:1)会见权;2)阅卷权;3)申请调取证据权;4)调查取证权;5)提出法律意见权等权利。其屮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最为重要的三项权利。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口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K

4、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M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曰)12.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己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3)最高人民法

5、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2007】11号17.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屮请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FI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材料提供便利。28.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

6、向他们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申请人检察院、人K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异议的鉴走结论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人段检察院、人W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答复。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三百一十九条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被委托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7、以及提清屯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桮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裁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节。第三百二十二条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应当向审查起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查起诉部门应当要求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诉讼委托关系的证明材料。审査起诉部门接受屮请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三FI内择定办理円期,告知申请人。査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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