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ID:42840069

大小:329.50 KB

页数:82页

时间:2019-09-23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_第1页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_第2页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_第3页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_第4页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_第5页
资源描述: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我国规定律师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律师法》(1996年制订,2001年2007年修订)、《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订,1996年修订)、《民事诉讼法》(1991年制订)、《行政诉讼法》(1989年制订)公安部《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4年2月)第一节律师的权利一、概念律

2、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二、律师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一)律师的人身权利我国《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

3、会。(二)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1、阅卷权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

4、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

5、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4)、保密。2、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在这一点上,我国的有关法律之间是不协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7、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3、会见权、通信权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