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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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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刑诉法修改之律师权利与义务变化剖析 论文摘要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有着比较重要的位置,刑诉的修改对于辩护工作尤其是律师实务工作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围绕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展开。 论文关键词法制建设律师实务权利义务 我国司法辩护工作长期存在着许多突出问题,此次对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在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即从我国实际出发又吸取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对我国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许多突出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与提高。对此法学界的看法也是各抒己见,存在
2、诸多争议。对于从事辩护工作的律师而言,此次的修改和完善解决了许多长期困扰律师的事务工作,比如“三难”问题等;本文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主要对新刑诉以下几个方面的律师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剖析。 一、新刑诉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较之以往能更早介入刑事诉讼的程序,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7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多年以来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法律与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处于一种含糊状态,因此而造成律师在此阶段的作用不能够充分发挥的案例举不胜举。新刑诉法的出台在此条明确的确认
3、了律师在此阶段的身份,对以前的含糊身份得以彻底摆脱,不再只是以一种帮助人的角色出现,是律师地位的提高,为律师作用的发挥奠定了法律基础,赋予了律师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更广阔的发挥空间。 二、具体明确地肯定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拥有调查取证权,但仍有不足之处 (一)新法明确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新刑诉法的第39、40条和未改动的41条共同构成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事实,这是从根本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缺失进行的扭转,是对律师辩护权利的完善,增强了律师的辩护力度,有助于达到一种控辩平衡的状态。前面已经提到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身份地位的确定,调查取证权里所应当包括于内。新
4、刑诉法中规定辩护人收集到的特定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我国只有公安机关、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拥有侦查的权利,特别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承担刑事侦查的职能;如果律师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也无须有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告知的义务。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另外第41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收集主体正是“辩护律师”。7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不足之处 1.新刑诉法规定之39条提及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其实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调查取证权。因为按照规定追诉的机关不但要收集被追诉对象的
5、有罪类的证据,在此同时也要收集能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行较轻的证据,这应当是法律对追诉机关所施加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在律师侦查取证过程中出现追诉机关有意的不提交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行较轻证据的,这是追诉机关的不作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法律在针对这种情况时要对追诉机关做出程序性的制裁。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我个人更侧重于是律师对追诉机关的监督性权利,一方面起到了防止追诉机关有恃无恐,滥用职权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保证辩护律师顺利实现调查取证权的一种辅助性措施或者手段。从立法者的意图上考虑,立法者之所以强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从条文规定中折射出在司法现实中辩护人的力量相当的薄弱和缺陷
6、,立法者也已经开始考虑如何提高律师的实际性权利,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7 2.新《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不在犯罪现场的这三种证据有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告知的义务,应当遵守;本人认为这助于维护被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出发,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应该在追诉机关,他们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经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对而言如果辩护人找到了此三类关键性的证据,就能证明追诉方的无法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基本标准,能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规定告知义务
7、的实际意义在于提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因为这三类证据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对是否定罪与量刑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达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结合,这是法律的进步,但是在如何进行收集调查,缺乏明确性的规范,收集的途径、方法和方式也没有规定,是一大缺陷。 三、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难题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一)“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在律师面前的重大问题,新刑诉法对于解决“会见难”问题产生了一些积极地影响 1.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对有关案件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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