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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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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刑诉法中辩护律师权利界定探究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新刑诉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改动,也从多个方面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的实现,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本文就其中一些改进做简要分析。【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律师;权利界定一、重新定位了律师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职责定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辩护人只有明确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的前提下,才能充分发挥辩护职能,维护辩护的效果。新刑诉法第35条从两个方面对辩护人的职责进行重新定位。其一,取消了律师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有利于律师自由发挥,毕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人无
2、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材料对于律师这样一个相对于公诉方为弱势的群体而言,不论是调查还是研究证据的难度系数都很大;其二体现了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重的精神,突出强调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诉通过这样的方式降低了律师辩护的难度,更充分地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提高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明确了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5旧刑诉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程度是十分有限的,个别条文的规定甚至可以合法地排除这种介入。律师除了一般的维权活动外,不享有在场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实质性权利,导致律师介入案件时间缩
3、短,不能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真实的案件情况。如今新刑诉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样的规定首先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使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争取了有利时间,在权利范围上得以扩大,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做好了良好的铺垫;其次明确了律师享有会见在押嫌疑人、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等法定权利,能够全面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积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4、帮助,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三、保障了律师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权利5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才可以充分交流案情,确定辩护方向,为辩护进行充足的准备。如果无法做到会见的及时、畅通,则势必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有效地行使辩护权,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为了保证会见权的行使,新刑诉第37条中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同时
5、还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包括不在现场监听和采用技术手段监听。”新刑诉的规定将大大缓解律师会见“受制于人”的难题,有效防止公权力机关对会见有意或无意的拖延,明确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法律上对律师方便会见委托人给予保障。四、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阅卷权是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利于律师辩护,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旧刑诉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和
6、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权利,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在审判阶段才可以查阅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无法及时了解全案事实,为辩护进行准备。5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检察院全案移送法院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而不再只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能够全面审查证据,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及时找出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证据,便于行使申请回避权等权利,同时辩护律师通过现有案卷材料、证据材料能够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继而从中找到辩护缺口,完善辩护提纲,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这样的法律规定为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
7、障。五、完善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司法实践中,公、辩双方往往站在不同的立场,甚至是直接法庭对抗和证据对决,双方都希望拿出自己的有力证据。在这个时候律师能否通过调查得到与公诉方不一样的证据就显得很重要了。然而公诉机关的“合理怀疑”可以启动监督程序,这样会造成不公平的对决,往往司法机关追究律师伪证的警惕性和积极性很高,启动监督程序对律师进行审查,即使罪名不成立,也会影响律师的业务和声誉。这样一来,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往往会陷入两难境地,不知如何平衡自身的权利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有时甚至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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