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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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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施新刑诉法的调研报告昭阳区院关于实施新刑诉法的调研报告•、逮捕条件的具体适丿IJ,规范逮捕条件标准1、冃前适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按照刑诉法第六-
2、•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冇逮捕必要的。”來适用逮捕条件,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儿个问题:①无逮捕必要适用率低,刑事和解政策因种种原因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没有很好的贯彻,导致少捕、慎捕扌昔施没有很好的实施;②许多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指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在侦査及审批批准逮捕阶段无法达成调解,若作出不捕决定极易引起信访,若捕后则通常会迅速促成调解,后作
3、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逮捕本作为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逐渐成为代替侦查或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的手段;③“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屮无统一标准,不易理解和操作。2、新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对措施和建议新刑事诉讼法对现今逮捕的条件细化为五种情形,为审查逮捕必要性捉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新规定中使用了“可能”这个不确定的词语,在案件中实际是否具备该可能性,大多只能凭借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有可能导致对■该标准操作的随惠性。所以要求检察人员应认真学习和领会新刑事诉讼法强调的“保障人权”思想,进-•步转变执法观念,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严格审查逮捕必要性,不能随意使用
4、和判断,按弃“以捕代罚、构罪即捕”的执法思想,严格贯1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新刑诉法的逮捕条件较Z更为细化,更有利于司法人员的理解和贯彻、执行,对于下一步工作中可能存在对“社会危险性”具体理解仍存在分歧,凶此需要侦査机关随案移送逮捕必要性情况的书而说明材料。对于“重罪逮捕”的适川条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是否存在区分定罪条件和量刑条件的情形?建议原则上适用定罪条件,対于量刑条件出现的变化,可以在批准逮捕以后的羁押必要性宙查中予以注意。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配套机制作为刑诉法的一项新増规定,高检规则(讨论稿)也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进行了内部分工,由监所检察负责羁
5、押必要性审査工作,其它部门丫以配合,同吋侦査临督部门在审杳批准延长侦杳羁押期限时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杳。由此叮见,侦杳监督部门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作用是协助监所检察进行审查。从H前司法实践來看,侦查监督部门对捕后的监督十分被动,侦查机关対改变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一般都是事后通知,检察机关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新法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具体适用屮应当避免多头管理,集中于同一业务部门统一监督、全程监督更为适介,就其字而理解,羁押应当是被侦查机关宣布刑事拘留为起点,若按照高检规则(讨论稿)的第一种方案理解,在侦杳阶段由侦监部门负责,对于其中宣布刑事拘留尚未移送审查逮捕或未移送审查
6、逮捕的案件,侦监部门难以了解到案2情,对羁押必要性的宙查存在信息闭塞、手段单一、监督成本高等难处。故统一集中于监所检查部门审査羁押必要性,侦监、公诉等部门配合比较适当。同时,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理解为监所检察部门职能的细化而非新增。三、检察机关肓接立案侦杳案件期限延长的具体适川新刑诉法明确了延长自侦案件的审查时限,而高检规则(讨论稿)进一步明确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不再对拟报请上级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为上一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提供较为充分的时限。以、诉讼监督增加的新任务1、対新刑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対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监督,对于“阻碍”的理解不
7、利于把握,有刻意为Z的阻拦,也有消极为Z的不配合,对此开展的调查主体应当是控告川诉部门还是具体案件诉讼环节的业务部门?经调查属实的,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的方式是以公两还是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2、対新刑诉法笫五十五条的规定,対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非绝对排除,还存在着可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例外情况,而从司法实践上考虑“可以补正”、“合理怀疑”也容易形成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开展的对侦杳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调杳,对于审杳逮捕阶段侦监部门负责的调查难以在案件审结的七口以内完成,因此难以证实在案件中存在疑点的情况就是属于非法收集的证据,而结合新刑诉法第五3I•四条中并未明确侦
8、监部门有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能,这一点和高检规则(讨论稿)的和关规定冇所不同。3、对强制措施的监督,対于侦查部门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只有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侦监部门才能了解到案情和対强制措施的监督,若案件未移送审查逮捕的侦监部门的滞后性监督方式和方法均不能有效行使。同时对于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新刑诉法第九十四条仅规定侦杳机关变史后应当通知原批准人民检察院,而未能具体明确通知期限,不利于及时审查。同时H前规定中未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町以审查侦查机关批准逮捕后又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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