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实施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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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实施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的相关适用问题一直受到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对非法证据效力的认定各国众说纷纭,国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非法证据规则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从以追诉犯罪为重点逐步转变为优先考量保障人权,然而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环境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不可避免的某些缺陷。为此,必须突破传统的制度框架,重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词:非法证据;效力;重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一、非法证据的涵义及其界定13新刑诉法实施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非法证据的相关适用问题一直受到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对非法

2、证据效力的认定各国众说纷纭,国内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非法证据规则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从以追诉犯罪为重点逐步转变为优先考量保障人权,然而在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的环境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不可避免的某些缺陷。为此,必须突破传统的制度框架,重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键词:非法证据;效力;重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一、非法证据的涵义及其界定13非法证据顾名思义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所谓非法证据,我国诉讼法学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对“非法证据”作了一下释义,即“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国内有学者认为非法证据

3、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或者提供证据的人员及收集程序、方式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非法证据包括四种情形:证据内容不合法,证据外在形式不合法,收集证据的人员不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不合法。因此,非法证据可以界定为证据资料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失去证据资格,致使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并成为定案的根据。[1]为明确论述对象,有必要对非法证据作一个较为具体的界定,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权限,以违法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这一界定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非法证据在产生的时限上仅限于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第二、非法证据是针对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而言的。关于如何收集证据

4、的程序性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了相关的明确要求,如果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要求,那么所收集的证据就被划定为非法证据;第三、从收集证据的主体上来看,非法证据的收集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即从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人员。二、非法证据的效力评析13从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意旨来考察,基本上都普遍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非法证据在效力上的评价如何,各国的处置态度并不一致。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两类:一类是以违法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口供;另一类是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在英国普通法中有这样一条基本原则,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在不自由的情境下作出

5、的自白不应当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也明确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己的证人。”这是因为一个安全自由的环境才能保证人的思想意志的自由活动,只有在人身和财产等基本性权利处于安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作出的自白,才能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与之相反的是,如果当事人是在一个封闭的,有外力干预的环境下作出的自白,则极有可能会服从外力驱使的要求,所作出的自白的真实性也会大打折扣。可见,通过违反口供自愿规则所获取的证据应当不加例外地排除。13我国目前没有明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宪法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类似的条款,如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

6、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可见,宪法用禁止性条款明确否定了非法搜查和扣押的行为,反对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难看出,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然规定了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用禁止性条款反对非法取证行为,但对非法证据效力的态度却不甚明确。为此,理论界对此形成了多种观

7、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主张:1.肯定说。认为所有突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而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其法律效力都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即使有些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也不得作为司法机关定案的依据。2.否定说。认为将“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隔离开来,不能等同视之,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的方式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非法获得的“毒树之果”的客观证据价值,经审判机关查证属实具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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