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刑诉法下侦监部门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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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新刑诉法下侦监部门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并于2010年7月份实施。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明确了检察院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义务,并通过第55条、56条、57条明确了非法证

2、据的排除程序。以上法律对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有及其重大的影响和指引作用。近年来被媒体广为报道的''河南的赵作海案”“湖北的余祥林案”“云南的杜培武案”“浙江的张氏叔侄案”均是由于非法证据没有排除而导致的冤案错案,这些案子影响了公检法系统的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重大,让民众看到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缓解了社会矛盾,给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史上写下了重重的一笔。一、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解读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

3、种情况是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新刑诉法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是完全的排除。而“非法”的具体含义,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等方法”表明并不仅限于刑讯逼供,如动手打人,还应该包括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恶劣的折磨手段,其形态更为隐蔽。如长时间不让休息,吃饭;长时间用强光照射,在高温下暴晒;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注射药物等等。比如在张氏叔侄案中审讯人员采取7天突审,在审讯时不能正常坐在凳子上,只能半蹲着,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极

4、大的折磨,是对其人权的剥夺。仔细分析,笔者发现以上法律并未对用威胁,欺骗、引诱的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进行明确排除。笔者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表示之所以在公安机关进行有罪供述是因为轻信审讯人员保证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或保证会没有事等等,我们会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说法在多数情况下没有任何证据和线索,这么说很可能是为了逃避惩罚编造的谎言,但并不能排除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说的是事实的情况。或许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承诺是一种侦查策略,犯罪嫌疑人作为成年人(审讯未成年人时应有家长陪同)理应认识到作有罪供述的后果,但是否这样就可

5、以认为用威胁,欺骗、引诱的方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是真实意思表达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失去了人身自由,很多事情被迫中断,所处的环境也不比平时,为了摆脱这种困境加上个别审讯人员因为某种原因进行威胁,欺骗、引诱,有可能做虚假的有罪供述。如在张氏叔侄冤案中,作为狱侦耳目的袁连芳在看守所内是''大哥”''号长,其利用自己在看守所中的便利条件以及威慑力对张辉威逼利诱,给张辉造成心理压力,让张辉按照自己的说法作出犯罪嫌疑人供述,甚至转身变成了指证张氏叔侄认罪的证人。张氏叔侄案中没有任何物证能够证实张氏叔

6、侄强奸了被害人,如果侦查机关能够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合法使用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手段,那么张氏叔侄冤案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批捕过程中应当仔细审阅卷宗,查看供述前后是否一致,供述是否稳定,是否有翻供现象,证据链是否完整,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详尽讯问,出现翻供时问清原因,针对可疑点向公安机关调阅侦查卷宗,也可向侦查人员调查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其出具证据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加强对侦查机关狱侦耳目这种侦查方式的监督,要求其严格履行狱侦耳目的审批手续和监管制度,并及时向同级检察院备案。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用于批捕的证据的合法性。另一种情况

7、是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新刑诉法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规定较非法言词证据宽松的多,要符合“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两个条件。何为"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并重。应权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和犯罪的严重程度,案件的社会影响,实物证据非法搜集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的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排除。由于物证、书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是可以证实事件真实情况的实实在在的证据,比言词证据证明力大的多。如果一味排除非法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而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8、,这样只能是纵容犯罪。因此只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时候,其才进入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比如非法言词证据衍生出的实物证据,非法搜查、扣押方式下获得的实物证据等等,这种情况下的实物证据并非通过正常程序取得,是有瑕疵的。是否应该排除,应该分析其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时候就不予排除。二、侦监部门应加强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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