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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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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完善建议 论文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核心,诉讼程序一经启动,从开始到最后都围绕着证据运行。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会受许多因素的影响,非法证据便是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本文基于笔者自己对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浅述该规则确立的意义,同时对完善证据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程序正义保障人权 一、怎么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议 1.非法证据的范围问题。对于什么是非法证据,2010年《证据规定》未出台之前,从“两高”的司法解
2、释来看,非法证据主要是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非法言词证据,不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非法实物证据。但是理论界认为不能只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来界定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因为侦查人员工作上的疏忽、业务不熟悉或者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收集来的实物证据也可能是非法证据。从新刑诉法的修改情况来看,学术界的观点最终为立法机构所采纳。 2.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关于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我国学者持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完全排除说、事实肯定说、区别对待说、线索转化说、权衡采证说等。大多数学者都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应当把所有的非法证据都排除掉,
3、对于那些通过轻微违规行为所获得的证据不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比如侦查人员在讯问时的一些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失误。如果将这些存在瑕疵的口供笔录一律排除,会导致很多案件的证据不完整,形成不了证据链条,其结果是使本该受到制裁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从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来看,本次立法对非法证据作了两种分类:强制排除和可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排除。这就让侦查机关负有解释和说明争议证据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举证责任问题。我国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告方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就必须提交非法取证行
4、为存在的证据,即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而律师界和诉讼法学界则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应当借鉴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方式。新刑诉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从规定内容上看,依然没有采纳“举证责任倒置”的建议,只是强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举证责任,法官只有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时,才能要求公诉人和侦查人员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和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犯罪追诉权的,其所进行的活动
5、理应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其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时,当然应由其自身承担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发展的一个趋势,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会逐渐确立。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 非法证据,即含有非法因素的证据,包括获取主体、获得手段、证据内容、表现形式和其他程序违法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提高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进展,一个证据能否在法庭上提出并被采纳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限制和要求,法律对于证据材料转化为可作为定案依
6、据的条件和资格要求愈发严格。这些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证据能力问题,即事实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资格,这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有关。比如,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口供是真实的,但由于获取手段违法,导致口供丧失了转化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或者侦查人员获得的事实材料是合法的,但是与本案毫无关系,不能被作为证据使用。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旨在对证据能力进行规范。 2.证明力问题,即证据是否真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的问题。倘若一个证据是虚假的、不可信的或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则不具有证明力;如果一个证据的真实性没
7、有问题,但它与案件本身关联不大或者没有关联,不能证明案件的任何犯罪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也不具有证明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外延 1.非法言词证据。从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来看,我国非法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非法实物证据。非法实物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等。新刑诉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
8、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因此,如果被引诱者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只因禁不起诱惑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引诱侦查所获取的实物证据应予排除。但是新刑诉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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