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_刑诉法_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思考_陈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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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的思考陈光耀蓝漪露一、问题的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被联合国和英国、加拿大、日本、德国等国家所采纳,并结合本国司法制度确立了不同的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确立、发展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演变。各国关于“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范围、排除规则的选择、排除阶段、证明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差别众多,各具特色。在新《刑诉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从未停止。中国的非

2、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之路将走向何方?是照搬西方,还是兼容并蓄?如何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治进程的起步落后于西方国家,引进的前提和基础是要对西方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系统性的研究,能够达到全面的认识。人类没有上帝全能的视角,个人的观点都要受限于自身的学术背景,而进行比较性的研究、综合考量各种观点是避免“正确的片面,错误的全面”的有效方法。正如美国心理学家赫根汉所比喻的那样“研究对象就像是漆黑房间里一件不能直:接触摸到的物体,研究方法则是从各个角度投向该物体的光束,光束越多,照射角度越不同,

3、人们对该物体获得的信息就越多。”①因此,本文选取以国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为参照系,对我国由1979年、1996年《刑诉法》到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进行动态分析,秉着一个“兼容并蓄”的态度,既不盲目肯定、追随西方立法思想、前沿动态,也不一味的排斥,而是关照西方国家立法背景、发展路径,以期对我国当前司法模式下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笔者将在下文对我国新《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规定进行比较性分析。二、实体构成性规则(一)对“非法

4、证据”的界定我国一些学者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通常包括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及取证机关、取证人员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②在美国,“非法证据”的英文为───────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①转引自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lD=40543,北大法律信息网,2012年11月12日访问。②刘金友:《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3页。

5、·34·"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指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而取得的证据,不指证据形式,仅指侦查人员取证手段非法。①这与美洲被殖民、被非法迫害的历史背景,与美国的建立者对民主、自由的崇尚,与对国家行使权力天生的不信任,与公民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关注度密切相关。我国新《刑诉法》第58条规定:“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我国排除的“非法证据”是“

6、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新《刑诉法》第54条对“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作出了如下分类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刑讯逼供、引诱、威胁都是属于收集证据手段,新《刑诉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三类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标准是收集手段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一般的证据

7、收集程序瑕疵,如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被告人侦查人员少于两人,讯问没有个别进行,讯问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时没有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同案犯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不属于非法排除情形。物证、书证的“非法情形”就是证据收集的程序不合法。新《刑诉法》相对于我国1979年、1996年《刑诉法》取得了很大进步,一是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二是对于不同的证据种类的非法取证行为进行了分别规定,而1979年、199

8、6年《刑诉法》只是笼统规定了“禁止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各种证据”,没有涉及程序不合法的情形。但遗憾的是,新《刑诉法》没有对收集物证、书证的不合法程序作出进一步规定,在适用的过程中只能参照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综上所述,我国新《刑诉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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