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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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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逮捕必要性审查及其机制建设摘要:我国的逮捕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惩罚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可是逮捕措施一旦被滥用,必将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逮捕必要性条件。目前逮捕必要性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完备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审查、评估等方面综合规范,从而实现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的价值。关键词:逮捕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彰显了刑事诉讼法“小宪法”的地位,在这里我们所指的保障人权,应更多体现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我国刑事
2、诉讼法,在逮捕制度的设置上引入了逮捕必要性这一条件,即在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审查中,除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两个必要条件外,还加入了,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有逮捕必要性的条件。具体而言,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必要性分三个层次:一是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具有破坏作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新论》,法学季刊1991年第3期,第133页。社会危险性主要包括两方面含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性;继续实施犯罪的危险性。如果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不大,就没有必要采取最严厉的逮捕措施。如是否属于因邻里纠纷引
3、起的伤害、是否为盗窃亲属以及伤害后果严重程度、盗窃数额大小等具体情形。二是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体现在罪前、罪中和罪后的具体情节上,如是否具有初犯偶犯、临时起意、从犯、自首、案发后在逃等情节。三是诉讼保障条件,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保证条件、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已经赔偿、是否达成和解等情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普遍存在,重犯罪证据收集,轻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的问题,由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性就缺乏证据基础和支撑。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方式和程序上难以全面、客观、中立,基本上形成“构罪即捕”的局面。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滥用逮捕权就具有
4、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的意义6逮捕既可以成为保障绝大多数人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手段,同时也可能成为侵犯人权的利刃。“人权从原理上是排斥逮捕的,但它又从来没有离开过逮捕以及刑罚等暴力对自己的保护,一旦失去这些保护,人权很可能荡然无存。”孙谦:《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封底。这段话表明了逮捕的严厉性、双刃性和风险性。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在被审判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前,应被推定为“无罪”,但在必要情况下,又必须通过逮捕等强制措施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慎用逮捕措施,避免以保障诉讼为名,行侵害人权之实。(一)逮捕必要性审查体现了宽严相
5、济的刑事政策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于那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向法院直诉,既可以使他们在法庭上感受法律的庄严与神圣,又可以防止看守所复杂环境下对偶犯、初犯、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良影响。(二)逮捕必要性审查体现了逮捕的制度价值逮捕是一项严厉的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坚决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将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作为逮捕制度的价值追求之一。丹宁勋爵指出:“每一个社会均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些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些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
6、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青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新论》,法学季刊1991年第3期,第133页。逮捕事关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与限制,当其被滥用或误用时,特别是当它以国家名义被盗用时,它对人权造成的危害是非常可怕的。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群众出版社,1984年,第86页。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在于,在“构罪”的前提下,检察官还应不断的将目光往返于诉讼保障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之间,努力使二者平衡。通过客观、全面审查必要性证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以此认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是否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不会继续实施犯罪、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二
7、、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性,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证明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薄弱6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条件作出了规定,逮捕的证据条件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证据条件、刑罚证据条件和逮捕必要性证据条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榆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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