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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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  摘要: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后羁押侵犯人权的现象,为更好的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凸显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明确了逮捕后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关键词:逮捕羁押的必要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切实保护,也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逮捕活动执行的监督。但是,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以及相关配套的审查机制则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细化。一、司法实践中存在逮捕后羁押侵犯人权的现象5羁押是由逮捕的适用所带来的持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

2、必然结果。实践中逮捕羁押侵犯人权的表现形态有以下几种:1.错误羁押。即逮捕羁押无罪之人,包括客观事实上无罪和法律事实上无罪。2.超期羁押。一是显形超期羁押。即明显违反刑诉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定的羁押时限。二是隐形超期羁押。即对不符合延长羁押期限法定条件的予以延长,对没有法定退回补充侦查理由的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有关机关的办案人员通过个人之间的联系,以表面形式的程序转换将已届满的羁押期限予以延长等变相超期羁押。3.不当羁押。即对不应当继续羁押的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予羁押。但对于隐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

3、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维权的难度也大。尤其是在侦查环节的延长羁押期限、在审查起诉环节的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环节的延期审理和发回重审以及审判机关的内部请示等过程中,极易发生隐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现象。显然,隐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问题系“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重点关注的内容。二、“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之理论基础1.“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与无罪推定的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于2004年载入我国宪法,修改后刑诉法第2条将贯彻落实这一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同时,我国刑诉法吸纳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涵,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4、不得确定有罪”。52.逮捕之法律功能与比例原则。根据刑事法治理念,诉讼保障和人权保障系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双重法律功能,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是实现该双重功能的重要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要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采取何种强制措施,要同犯罪的轻重程度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强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相当性、适当性。对于逮捕措施的适用,比例原则直接体现为逮捕羁押的“必要性”。修改后刑诉法从证据条件、罪刑条件、社会危害性条件三层次界定逮捕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了逮捕的条件和程序。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这一新制度,使得对这种“必要性”的审查成为刑事诉讼中一种动态性

5、、全程性的法定措施,防止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的法律功能的异化倾向。3.逮捕羁押权力控制和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到逮捕措施的适用,人民检察院一方面通过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权,直接控制逮捕权的行使;另一方面,行使对执行逮捕及其逮捕后的羁押的监督权,有利促进检察监督原则实现对逮捕羁押权的依法控制。三、构建“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机制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逮捕后羁押复查的范围。逮捕后羁押复查机制是指由原批准逮捕机关,在执行逮捕后,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捕后在押人员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是

6、否继续羁押一定期限的决定的一项机制,复查的范围不仅包括继续羁押是否必要,也包括原逮捕决定是否正确,重点是对证明是否有逮捕必要的原有证据和新事实、新证据的审查。52.复查程序的启动。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的复查,可以依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进行;申请可以由被羁押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其近亲属、律师或者其他委托人提出;侦查机关、羁押执行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应当逮捕或者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或者建议来启动复查程序。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启动复查程序。3.复查方式和羁押必要性评估。复查方式包括审查原审查逮捕的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侦查机

7、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案情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特殊重大案件和存在争议的案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被告人、辩护人、侦查人员、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均可参加听证,实践中必要时还可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加,扩大听证的公正性。复查机关在审查中,也可以委托驻看守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对已经被逮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综合犯罪嫌疑人逮捕时所依据的条件是否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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