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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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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机制的运用及实施构想 论文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及和谐社会的构建都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在该阶段如何正确运用刑事和解机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从基层检察院的具体实践出发,通过对现状及问题的研究,提出对策。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审查逮捕实施构想 法律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各地司法机关都在对刑事和解进行着有益的尝试。最高检也已明确了刑事和解
2、在检察工作的适用。在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专设一章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诉讼程序。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适用这一机制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本文拟从S市X区院的具体实践出发,探索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构想。 一、刑事和解概述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悔过自新、重返社会。 (一)刑事和解的法理基础 刑事和解不仅在我国
3、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同时也符合世界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中国古代有孔子的“和为贵”,墨家的“兼爱”,孟子的“人和”等思想。而西方在强调被告人权利保护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过程中,也发展出了国家被害人理论,特别是《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的平衡更是给予了特殊的强调。 (二)刑事和解的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这是第一个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进行明确规定的
4、法律。新《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第二章中也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详细规定了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及处理方式。 (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的现实基础 有学者指出,法律规定的逮捕权仅限定在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范围内,而刑事和解效力的认定超出了逮捕权的权限范围。笔者认为,虽然审查逮捕阶段只做捕或者不捕的决定,但是对嫌疑人而言,却是决定其是否羁押的问题,特别对于一些在后续诉讼阶段可以通过刑事和解中止程序的案件,迟来的刑事和解将无法消除这些影响。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有其必要性,更有其优势。 二、现阶段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实践中的运用现状 (一)审查逮捕阶段
5、运用刑事和解的具体情况 S市X区院所辖区域属于城乡结合部,社会矛盾多发,日常办理的多数是普通盗窃、诈骗等小额侵财案件以及大量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这为该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尝试运用刑事和解机制提供了现实基础。自2008年起至今,在受理的3922件各类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结案的有190件,约占4.8%。 从和解案件的罪名看,多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共占到和解案件总数的85.2%。盗窃案件因其总量大,和解案件的绝对数量多,但所占比例却是最少。其他少量案件则集中在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非法行医、诈骗等罪名。 从和解方式看,轻伤害案件一般以检察机关促成和
6、解为主,当事人自行和解为辅,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以当事人自行和解为主,检察机关促成和解为辅。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存在积怨,检察机关需要进行协调和劝说,而交通肇事属于等过失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更容易谅解。盗窃案件的和解,一般是犯罪嫌疑人一方积极退赔,被害人表示谅解。 从和解形式看,均以经济赔偿为主,只有在少量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 从和解案件处理结果看,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缓刑,少数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实践中遭遇的困境 (一)刑事和解在审查逮捕阶段的启动和适用存在随意性 虽然
7、最高检明确了刑事和解在检察工作中的适用,但是各级检察机关并未对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制定明确统一的规范。目前理论和实践也多是侧重于研究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方式、程序等仍旧缺乏具体制度规范的指导,导致了实践中适用的临时性和随意性。不同承办人对于同一类案件在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及适用上均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这难免会让公众怀疑案件是否得到公正处理,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也有可能出现违背刑事和解初衷的结果。(二)刑事和解操作的复杂性与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短、工作量大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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