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管〔2017〕73号

浦管〔2017〕73号

ID:19753596

大小:134.5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10-05

浦管〔2017〕73号_第1页
浦管〔2017〕73号_第2页
浦管〔2017〕73号_第3页
浦管〔2017〕73号_第4页
浦管〔2017〕73号_第5页
资源描述:

《浦管〔2017〕7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浦管〔2017〕73号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修订版)》已经2017年4月18日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23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原30平方公里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原区域”)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问题,维护当事人合

2、法权益,加快开发区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公安机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原区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适用本办法。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应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保障民生”的原则。第三条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房屋搬迁补偿与安置工作。搬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搬迁办”23)负责起草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

3、宣传解释政策适用;以管委会名义拟定并发布《搬迁公告》;以管委会名义拟定并作出房屋搬迁补偿决定;审核认定搬迁补偿与安置资格条件;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审批搬迁补偿与安置款项并组织公示;协调推进安置房建设;核定、公布公寓楼安置房市场价、成本价、成本优惠价等;起草安置房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起草《腾退交付房屋具结书》;建立健全搬迁补偿与安置档案资料。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安置工作,主要包括:牵头组织房屋搬迁的摸底调查及公示;宣传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配合执法机构完善法律手续;与纳入安置条件的新建房屋所有人签订《配合房屋拆除承诺书》;组织搬迁

4、户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发放搬迁补偿与安置款项;组织搬迁协议涉及的套算房屋和过渡安置房的腾退;组织发放安置户生活补助、丧葬场租补助、合作医疗个人参合金补贴及大学生学费补助等。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参与搬迁房屋摸底调查并认定违法建筑;负责实施违法建筑拆除。规划建设土地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负责提供发布《搬迁公告》的相关资料;提供搬迁范围航拍、测绘资料;安置区及安置房的规划、设计;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办理廉租房、公租房租赁手续。财政局负责筹措搬迁安置资金;监管搬迁资金使用。监察局、公安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保障局

5、、就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保障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房屋搬迁第四条 项目建设涉及房屋搬迁时,搬迁前,搬迁办应以管委会名义发布《搬迁公告》,《搬迁公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名称、搬迁范围、调查登记机构、搬迁补偿与安置政策依据、23搬迁期限、签约期限、过渡期限等。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五条《搬迁公告》发布后,办事处须及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形成完整调查档案,将调查档案副本分送搬迁办、执法局。调查档案包括:(一)调取搬迁户家庭人口户籍档案、1992年人口普查登记底册(以下简称“人口底册”)、1992年房屋普查登记底册(以下

6、简称“房屋底册”)、家庭土地联产承包及用电用水资料。(二)实地调查搬迁户房屋情况,包括房屋(含附着物)权属、房屋结构、房屋面积及四至范围、房屋用途、居住状况等情况,并拍摄照片存档。(三)调取搬迁范围相关航拍、测绘资料。对不配合调查登记的,由办事处通过影像、勘测等方式取证,经居委会(工作站)确认,备案存档。第六条 摸底调查后,办事处须对搬迁户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人口底册、房屋底册、房屋(含附着物)权属、房屋结构、房屋面积及四至范围、房屋用途、居住状况、家庭土地联产承包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七条 

7、开发区原区域范围内涉及搬迁的房屋,包括1992年房屋普查登记底册的房屋(以下简称“底册房屋”)和新建房屋(新建房屋是指非底册房屋。下同)。搬迁下列房屋,可将其作为安置的一个条件,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补助:(一)底册房屋23(二)底册房屋所有人改建或扩建的房屋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因住房困难,已在底册房屋基础上改扩建,层高不超过4层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75平方米的房屋。(三)底册房屋所有人的新建房屋截至《搬迁公告》发布之日,因住房困难,已在本村庄范围内新建的实际居住房屋,其新老住房合并面积,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的房屋。(四)非底册房屋所

8、有人的新建房屋截至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在其户口所在村庄,已新建的实际居住房屋。本条第(二)项中,改扩建底册房屋超出4层的部分,不予补偿补助;改扩建底册房屋占地面积超出17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补助。第(三)项中,新老住房合并面积超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