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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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应然状态要讨论国际权利义务配置的应然状态需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并在考虑一切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而找到可使权利义务的配置达到公平状态的各种原则和规则。按照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式,关于应然状态的讨论需分为减缓行动和适应行动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探讨。一、国际权利义务配置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1.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因及特征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因,包括自然和人为性两个方面。前文已提到气候变化的成因是由于人类活动大幅增加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引起的。而人为性则

2、需明确这些大幅增加的温室气体从何而来,是谁排放的。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的报告,过去一千年的大气成分变化证明温室气体和硫酸气溶胶的迅速上升主要是由于1750年以来的工业增长,而这一时间区间内,发达国家是主要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者。据学者统计,1988年,美国的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5.3吨、英国为2.7吨、波兰为3.8吨,但同期发展中国家二氧化碳的人均排放量均不到1吨。这一结果表明,发达国家才是导致全球范围内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虽然发展中大国,如中国、印度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长,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排

3、名世界第二,但是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仍远低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人均排放量亦不到美国的四分之一。因此,可明确的说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但是,发展中大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迅速增加的事实也是配置权利义务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气候变化问题的特征。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是要解决环境问题,因而环境问题的特征将对配置事项产生影响。具体而言包括:限度性,即气候变化问题是由于人类超过安全限度大量排放温室气体所致,并非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都属于污染,都有害于全球环境。全球性,即由于人类共享一个大气圈,

4、而于大气具有流动性,所以导致了全球大气成分的趋同,进而导致气候变暖的影响呈现全球性。混同性,即世界各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后会在大气中混为一体,无法分辨哪一部分温室气体具体来自哪个国家,混同性实质是全球性的一个成因即气体流动性的另外一种表述,但是混同性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会产生影响。另外,气候变化后果的严重性也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温室气体排放的权利属性。因为气候变化问题存在限度性,因而在限度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具有正当性,而且由于温室气体排放与人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排放温室气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需求。所以可将温室

5、气体排放权界定为,权利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自然或者法律所赋予的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这种权利实质上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2.国际法的原则国际法的原则。本文所探讨的权利义务配置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配置,因而这种配置需遵循国际法的原则,包括:其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属性,也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体现了每个国家都是享有主权的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因而也要求每个国家都负有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

6、得为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害其他国家的主权。其二、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其他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其他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其三、尊重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尊重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每个国家都拥有对本国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有权根据本国情况决定开发、利用和保护其环境资源;但这种开发和利用应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必须承担不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3.主体的类型化及能力差异配

7、置权利义务主体的类型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参与者数量众多,而法律制度不可能对每一个参与者都规定具体的法律制度,只能是在类型化的基础上进行权利义务的划分。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宪法性文件,《公约》对缔约方采用了两种分类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分为发达缔约方和发展中缔约方;第二种方式是使用附件罗列进行区分。《公约》的第二种划分方式将缔约方归为三类:附件一缔约方、附件二缔约方、非附件所列缔约方。但是《公约》在配置权利义务时又并未全然按照附件的分类进行规定,而是混杂着使用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概念。鉴于附件中所列多为发

8、达国家,且《公约》为附件所列的非发达国家做出了变通性规定,因而《公约》使用附件对国家进行区分的目的是为了使缔约方的责任义务更加明确;主要是为了明确发达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此外,从气候变化的起因、应对能力等事项上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性较大。所以在配置权利义务时,应当首先将主体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类进行探讨,而后再对发展中国家中的特殊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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